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一、適用范圍
委托研發加計扣除政策適用于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同時,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應簽訂書面協議,并明確雙方在知識產權歸屬、保密義務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另外,委托方應對委托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并對項目進展情況、成果轉化情況等進行記錄和保存。
二、會計核算與管理
委托方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委托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委托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委托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委托方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委托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委托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委托研發費用。委托方應對委托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三、優勢與不足
1、委托研發加計扣除政策有以下優勢:
1)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稅負,增加企業的利潤和現金流,提高企業的投資回報率。
2)可以促進企業與外部機構或個人的合作交流,引入先進的技術和人才,提高企業的研發水平和創新能力。
3)可以幫助企業解決自身缺乏的研發資源和條件,突破技術難題,開拓新的市場和領域。
2.委托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也有以下不足:
1)委托方需要對委托項目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防止受托方出現違約、失信、侵權等行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委托方需要對委托項目進行詳細的記錄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進行核查和審定,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和風險。
3)委托方需要按規定將委托項目的成果轉化為自身的產品或服務,并在市場上進行推廣應用,否則無法實現預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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