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為了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于2021年3月31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年第13號公告),對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根據公告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該政策相比原來的75%加計扣除政策,進一步提高了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增加了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和動力。
二、申報程序
制造業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 制造業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三、審計要求
制造業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具體審計要求如下:
- 制造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研發管理制度,明確研發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成果轉化等流程,建立研發項目臺賬,記錄研發項目的名稱、內容、目標、周期、人員、費用等信息。
- 制造業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合理核算和分攤研發費用,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區分形成無形資產的費用和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區分自行開展的研發費用和委托境外開展的研發費用,區分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發費用和不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
- 制造業企業應當保留完整的研發活動和費用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發項目立項文件、合同、協議、進度報告、驗收報告、成果證明文件、專利證書、論文發表證明、會議紀要、工作日志、考勤記錄、工資單、購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發票或憑證等。
- 制造業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及時提供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出現虛假申報或不符合條件申報的情況,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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