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通形象不能隨便用,侵權行為隨處可見
市場上,涉及兒童的食品、用品琳瑯滿目。不少都會以卡通形象來增強吸引力,譬如爆火的玲娜貝兒、星黛露、葉羅麗中卡通人物等會印制在不少商品上,來贏得小朋友的“芳心”。
然而,使用這些卡通形象,卻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等不當行為。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兩起此類案件。一起因蛋糕模型擅用《熊出沒》中動漫卡通形象而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另一起是一玩具公司銷售帶有《小豬佩奇》中豬媽媽形象的兒童滑板車產品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
蛋糕上擺玩偶被索賠20萬?
蛋糕上擺放玩偶形象再常見不過了,殊不知,這類經營行為竟可能侵權?
近年來,《熊出沒》系列動畫片深受孩子們的喜歡,其出品方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然而,在《熊出沒》收獲喜愛的同時,其被侵權的煩惱也不斷。
在上海某展覽中心,華強方特公司發現,一公司展出的蛋糕模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飾品擺件與其擁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光頭強”“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高度近似,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展覽涉案侵權產品,涉嫌構成對華強方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據此,華強方特公司將其訴至法院,并索賠共計20萬元。 被告公司則辯稱,被訴侵權的卡通人物擺件,均具有合法來源,其沒有辨別商品版權歸屬的能力,因此不存在侵犯華強方特公司權利的故意。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展銷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頭強”“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飾品擺件,侵犯了華強方特公司就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判決創遠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4萬元。
一審判決后,該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上述案件類似的還有接下來的《小豬佩奇》著作權侵權案。
兒童滑板車卡通圖案被告侵權
兒童滑板車上的卡通圖案與《小豬佩奇》“豬媽媽”美術作品相似,一玩具銷售公司被判侵權。
《小豬佩奇》可以說是近年來傳播頗為廣泛的動畫片了,備受全球小朋友的喜愛,要是說誰沒聽說過,還真的讓人不太相信。
而娛樂壹公司、艾斯利貝克公司(下稱“小豬佩奇方權利人”)是《小豬佩奇》(英文名:Peppa Pig)系列動畫片的著作權人。
小豬佩奇方權利人發現一公司未經許可在電商平臺開設的店鋪中大量銷售、許諾銷售帶有《小豬佩奇》中豬媽媽形象的兒童滑板車產品,銷量巨大。該行為嚴重侵犯了權利人享有的著作權,據此,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3,000元。
一審判決后,該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存在刷單行為,涉案店鋪展示銷售并非實際銷量;被訴侵權產品上顯示有生產廠家,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故請求降低一審判賠金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上,以上兩種侵權行為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這不得不給企業經營者和各動畫權利運營方敲響警鐘。
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日益增強的情況下,個體經營者應提高法律意識,確保參與銷售行為的貨品來源合法合規,盡量規避法律風險,防止因發生侵權行為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而權利人要主動拿起法律手段,做好權利保護工作,讓不法經營行為得以懲處,讓侵權行為逐漸滅世在萌芽中!
然而,使用這些卡通形象,卻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等不當行為。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兩起此類案件。一起因蛋糕模型擅用《熊出沒》中動漫卡通形象而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另一起是一玩具公司銷售帶有《小豬佩奇》中豬媽媽形象的兒童滑板車產品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
蛋糕上擺玩偶被索賠20萬?
蛋糕上擺放玩偶形象再常見不過了,殊不知,這類經營行為竟可能侵權?
近年來,《熊出沒》系列動畫片深受孩子們的喜歡,其出品方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然而,在《熊出沒》收獲喜愛的同時,其被侵權的煩惱也不斷。
在上海某展覽中心,華強方特公司發現,一公司展出的蛋糕模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飾品擺件與其擁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光頭強”“熊大”“熊二”等動漫形象高度近似,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展覽涉案侵權產品,涉嫌構成對華強方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據此,華強方特公司將其訴至法院,并索賠共計2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展銷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頭強”“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飾品擺件,侵犯了華強方特公司就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判決創遠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4萬元。
一審判決后,該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上述案件類似的還有接下來的《小豬佩奇》著作權侵權案。
兒童滑板車卡通圖案被告侵權
兒童滑板車上的卡通圖案與《小豬佩奇》“豬媽媽”美術作品相似,一玩具銷售公司被判侵權。
《小豬佩奇》可以說是近年來傳播頗為廣泛的動畫片了,備受全球小朋友的喜愛,要是說誰沒聽說過,還真的讓人不太相信。
而娛樂壹公司、艾斯利貝克公司(下稱“小豬佩奇方權利人”)是《小豬佩奇》(英文名:Peppa Pig)系列動畫片的著作權人。
小豬佩奇方權利人發現一公司未經許可在電商平臺開設的店鋪中大量銷售、許諾銷售帶有《小豬佩奇》中豬媽媽形象的兒童滑板車產品,銷量巨大。該行為嚴重侵犯了權利人享有的著作權,據此,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3,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的銷售行為侵害了娛樂壹公司、艾斯利貝克公司對作品的發行權,遂判令被告公司賠償娛樂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9,300元。
一審判決后,該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存在刷單行為,涉案店鋪展示銷售并非實際銷量;被訴侵權產品上顯示有生產廠家,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故請求降低一審判賠金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上,以上兩種侵權行為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這不得不給企業經營者和各動畫權利運營方敲響警鐘。
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日益增強的情況下,個體經營者應提高法律意識,確保參與銷售行為的貨品來源合法合規,盡量規避法律風險,防止因發生侵權行為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而權利人要主動拿起法律手段,做好權利保護工作,讓不法經營行為得以懲處,讓侵權行為逐漸滅世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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