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要求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具體來說,研發支出的會計處理方式有兩種:費用化和資本化。費用化是指將研發支出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資產。資本化是指將研發支出計入資產,按照一定的方法進行攤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研發支出的會計處理方式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基礎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 應用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1) 該研究項目的完成是可行的,即企業有能力、資源和意愿完成該研究項目的開發,并使用或出售該研究項目的成果;
(2) 該研究項目的成果能夠產生經濟利益,即該研究項目的成果有市場或企業內部使用價值,且相關的收入和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3) 該研究項目的支出能夠單獨計量,且與其他項目的支出能夠區分開來。
3. 試驗發展階段的支出,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二、管理方法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對于委托、合作、集中研發費用,應遵循以下管理方法:
1.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前提是企業能夠提供與委托方簽訂的研發合同、研發項目的技術方案、研發成果的驗收報告、研發費用的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
2. 企業與外部機構或個人合作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計入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前提是企業能夠提供與合作方簽訂的研發合作協議、研發項目的技術方案、研發成果的分配方案、研發費用的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
3. 企業集中在某一單位或部門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研發項目的技術方案和預算,合理分攤到各個研發項目中,計入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前提是企業能夠提供研發項目的技術方案和預算、研發費用的分攤依據和計算方法等相關資料。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應按照“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
1. 真實發生:企業應確保研發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得虛構、夸大或者轉移研發費用;
2. 自行判別:企業應根據研發活動的實際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核算要求和管理方法,不需事先向稅務機關報告或備案;
3. 申報享受:企業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明細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申報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4. 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保存與研發活動和研發費用相關的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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