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稅收政策的主要內容如下:
1.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2.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 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4. 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7.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研發活動界定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研發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種類型。
研發活動的判斷應遵循以下基本要點:
1. 研發活動必須具有創新性,即通過運用現有的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尋求新的或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等。
2. 研發活動必須具有科學性,即遵循科學規律和方法,采用可重復的實驗、觀察、理論分析等手段,進行系統的研究和探索。
3. 研發活動必須存在不確定性,即在研發活動開始時,無法確定研發目標是否能夠實現,或者實現研發目標所需的技術方案、方法、過程、資源等是否可行或可用。
4. 研發活動必須具有系統性,即按照明確的研發目標和計劃,組織實施一系列相互關聯的研究任務,形成完整的研發過程和成果。
以下活動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 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 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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