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
根據兩個管理辦法,擬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共同條件:
1.符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中明確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省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3.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4.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5.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6.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7.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此外,兩個管理辦法還分別增加了一些特殊條件:
1.《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要求申報單位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2.《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要求申報單位具有對廣東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的能力。
3.這些差異反映了兩個管理辦法對于工程中心的定位和功能的不同側重?!稄V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更強調工程中心的產業化和服務化能力,而《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更強調工程中心的創新和支撐能力。
二、組建形式
兩個管理辦法都允許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和非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
兩個管理辦法對于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經費的來源也有不同的規定:
1.《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規定,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經費主要由申請單位、有關合作單位自籌以及爭取相關研發經費解決;
2.《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規定,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經費主要由申請單位自籌以及爭取相關研發經費解決,同時鼓勵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資金和政策等支持。
這些差異反映了兩個管理辦法對于工程中心的組織形式和經費來源的不同要求?!稄V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更傾向于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而《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更傾向于鼓勵主管部門給予工程中心相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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