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資金支持
根據(jù)《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廣東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具體支持方式包括:
1.對新認定的工程中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補助標準為100萬元/個。
2.對已認定的工程中心,根據(jù)其運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給予運行補助,補助標準為50萬元/個/年。
3.對已認定的工程中心,根據(jù)其創(chuàng)新能力和成果轉化水平,給予創(chuàng)新獎勵,獎勵標準為50萬元/個/年。
4.對已認定的工程中心,根據(jù)其在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點研發(fā)計劃等國家級項目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給予配套獎勵,獎勵標準為100萬元/個/年。
二、人才培養(yǎng)和激勵
根據(jù)《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人才培養(yǎng)激勵計劃(2019-2021年)實施方案的通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程中心人才培養(yǎng)和激勵。具體支持方式包括:
1.對在工程中心從事研發(fā)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含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百千萬人才工程”等國家級人才項目入選者),給予每人每年10萬元的崗位津貼。
2.對在工程中心從事研發(fā)工作的博士后(含全職博士后和兼職博士后),給予每人每年5萬元的崗位津貼。
3.對在工程中心從事研發(fā)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含國家“留學回國人員創(chuàng)業(yè)計劃”、“留學回國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yōu)資助”等國家級留學人才項目入選者),給予每人每年5萬元的崗位津貼。
4.對在工程中心從事研發(fā)工作的高層次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含省“珠江人才計劃”、“珠江科技新星”、“珠江產(chǎn)業(yè)領軍人才”等省級人才項目入選者),給予每人每年5萬元的崗位津貼。
5.對在工程中心從事研發(fā)工作的高層次技術人才(含省“廣東技術能手”、“廣東技術能手培養(yǎng)對象”等省級技術人才項目入選者),給予每人每年3萬元的崗位津貼。
三、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
根據(jù)《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程中心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具體支持方式包括:
1.對工程中心牽頭或參與承擔的國家級科研項目,給予項目負責單位或參與單位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點研發(fā)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等每個100萬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等每個50萬元。
2.對工程中心牽頭或參與承擔的省級科研項目,給予項目負責單位或參與單位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省重大科技專項、省重點研發(fā)計劃、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省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等每個50萬元;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省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等每個20萬元。
3.對工程中心獲得的國家級和省級科技獎勵,給予獲獎單位或個人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個1000萬元;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每個500萬元,二等獎每個200萬元;國家技術發(fā)明獎一等獎每個300萬元,二等獎每個100萬元;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每個200萬元,二等獎每個80萬元;特等獎每個1000萬元,一等獎每個300萬元,二等獎每個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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