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工作指引》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采用主觀量化考核指標和客觀量化指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
在主觀量化考核指標中,知識產權部分占30分,是最重要的一個方面。知識產權部分的評分由知識產權類型、數量、先進性、與主營產品關聯性、獲取方式等幾個方面組成。具體標準如下:
1.知識產權類型及數量(8分):發明專利稱為1類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稱為2類知識產權。1項及以上1類知識產權得分7-8分,5項及以上2類知識產權得分為5-6分,3-4項2類知識產權得分3-4分,1-2項2類知識產權得分1-2分,0項知識產權得0分。
2.技術先進程度(8分):先進度高7-8分,較高5-6分,一般3-4分,較低1-2分,無先進性0分。在此項標準中,發明專利占有明顯優勢。但也存在一些技術性比較高的專利,因為其本身的技術特性只能申請實用新型。所以不能絕對地認為發明專利一定更具有先進性。相反,在實用新型專利數量足夠多的情況下,出現先進程度高的專利的概率更大。
3.關聯性(8分):即知識產權在產品上發揮的作用。關聯性強7-8分,較強5-6分,一般3-4分,較弱1-2分,無關聯性0分。在此處,發明專利并不占有優勢。相反,實用新型專利數量越多,其跟主營產品的關聯性會越大。
4.知識產權獲得方式(6分):自主研發:3-6分;受讓受贈或并購:1-3分。這里跟知識產權的種類和數量無關。
綜上所述,在這個評審標準下,并沒有一個固定的專利數量要求。但是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
1.發明專利在類型和先進性方面有優勢,在數量方面有劣勢。
2.實用新型專利在數量和關聯性方面有優勢,在類型和先進性方面有劣勢。
3.軟件著作權也屬于2類知識產權,在某些領域可能更適合申請。
4.知識產權獲得方式以自主研發為佳。
因此,在申請高新企業時,并不是只追求單一類型或單一數量的專利。而是要根據自身產品和服務特點選擇合適類型和數量的專利,并注意提高專利質量和與主營產品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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