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北湖區石墨新材料產業發展,落實《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郴州市做強優勢產業鏈推進工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郴政辦函〔2018〕131號)和《中共郴州市委辦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郴州市九大工業優勢產業鏈推進工作方案〉的通知》(郴辦〔2020〕8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結合北湖區實際,特制定北湖區促進石墨新材料產業發展十條措施。
一、對在北湖區石墨產業園落戶的石墨新材料開發、應用及產業化企業(以下簡稱“石墨新材料企業”),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及以上,年度稅收區級實得部分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二、對在北湖區石墨產業園落戶(地)的重大石墨新材料企業及項目,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對投資總額1億元及以上、投資強度150萬元/畝以上、投產后稅收貢獻強度在20萬元/畝及以上的石墨新材料產業項目,按照不超過土地掛牌起始價的70%(上交中省市部分除外,下同)給予企業產業扶持;對投資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投資強度150萬元/畝以上、投產后稅收貢獻強度在20萬元/畝及以上的中小型石墨新材料產業項目,按照不超過土地掛牌起始價的40%給予企業產業扶持。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三、對每引進一個投資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的石墨新材料產業配套項目或補鏈型產業項目,待項目竣工投產后,一次性獎勵以商招商企業20萬元;對為北湖石墨新材料產業招商引資作出較大貢獻的商(協)會,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北湖區境內石墨初加工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引進先進技術等手段轉型升級為投資規模2000萬元以上、年稅收區級實得50萬元以上的石墨新材料企業,并落戶到北湖區石墨產業園內的,給予一次性獎勵該企業20萬元。
五、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2000萬元、5000萬元和1億元的石墨新材料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萬元和50萬元。獲得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石墨新材料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六、優先支持北湖區石墨產業園內石墨新材料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科技研發等活動。對有技改或研發項目的企業,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金額的30%給予貼息,單戶企業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七、對首次通過認定為市、省、國家級的北湖區境內石墨新材料類研發平臺和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對首次、再次獲得認定的石墨新材料類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獎勵16萬元、8萬元。對引進市外石墨新材料類高新技術企業,建成投產后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50萬元。支持石墨產業關鍵技術攻關和技術成果產業化轉換,興建石墨新材料類科技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對在北湖區境內完成的石墨產業科技創新研發項目及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廣項目,按平均每個項目10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一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八、對在北湖區境內新批準設立的院士工作站,除享受《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郴州市鼓勵和推進科技研發促進成果轉化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郴政辦發〔2017〕53號)、《中共郴州市委辦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郴州市引進企業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的通知》(郴辦發〔2017〕17號)、《中共郴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郴州市引進企業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郴人才發〔2017〕2號)等政策外,屬于石墨產業和石墨新材料研發方向的,區政府再給予每家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北湖區石墨新材料領域科技創新成績突出的優秀團隊和杰出人才分別給予專項獎勵,經國家級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團隊、30萬元/人;經省級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團隊、20萬元/人。
九、推廣應用石墨新材料產品,對生產直接面對生活消費市場最終產品的石墨新材料企業,給予三年的產品推廣期扶持,每年按銷售額的1%,最高不超過20萬元進行價格補貼。將石墨新材料企業列入政府采購企業名錄,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同類產品優先原則處理,政府產業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需采購市場同類產品時應優先采購石墨新材料產品。編制發布北湖區石墨新材料產品目錄,組建北湖區石墨產業發展及石墨新材料產品永久陳列館,費用由區政府據實保障。
十、積極打造專業園區平臺,鼓勵社會資本,采取PPP等模式參與北湖區石墨產業園基礎設施建設。對社會資本投資興建和運營北湖區石墨產業園內的供水、供電、污水處理、道路、通信、公共服務等設施,按“一事一議”原則辦理。
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北湖區,從事石墨高純化、精細化和以高純石墨、精細石墨為原料的石墨新材料企業。
以上措施除第二條外相互獨立,同一企業可以同時獲得支持。同一支持措施不重復獎勵或補貼,就高不就低。本措施為區級層面的措施,不影響企業同時獲得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政策支持,北湖區石墨產業園內的企業同時享受郴州經開區相關優惠政策。
本措施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