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獎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科技創新,提高企業創新技術水平,根據《長沙縣人民政府〈關于振興長沙縣工業實體經濟的實施意見》(長縣政發〔2020〕6號)以及長沙縣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科技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科技創新獎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科技創新獎補資金年度預算,審核撥付獎補資金。
第二章 獎補范圍、類別和標準
第四條 獎補范圍
在長沙縣注冊(不含長沙縣經開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第五條 獎補類別
1、創新獎勵。
2、高新技術認定獎勵。
3、R&D經費投入獎勵。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創新獎勵。
①對新獲由科技部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國家級研發中心、國家級孵化器、國家級眾創空間的企業,一次性獎勵40萬;
②對新獲由省科技廳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中心、省級研發中心、省級孵化器、省級眾創空間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③對新獲由市科技局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中心,市級研發中心、市級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高新技術認定獎勵。
①中小微企業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②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三)R&D經費投入獎勵。
①對當年R&D經費支出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1億元、1億元(含1億元)-5億元、5億元(含5億元)-10億元、10億元及以上的縣內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補助。
②對當年R&D經費支出1000萬以下,R&D經費支出占比大,技術成果產業前景好,但發展過程中遇到難題和困難的縣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需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按實際情況可給予企業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三章 獎補的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七條 獎補申報。
縣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申報指南后,由企事業單位對上年度獲得的獎補類別自主申報。
第八條 獎補申報需提供的材料
(一)創新獎勵
①《長沙縣企業創新獎勵申報表》;
②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③獲得相關級別科技部門工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孵化器、眾創空間批復文件復印件。
(二)高新技術認定獎勵
①《長沙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申報表》;
②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③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④提供加蓋公章的上年度《企業年度利潤表》、高新技術企業年報統計表。
(三)R&D經費投入獎勵
①《長沙縣企業R&D經費投入獎勵申報表》;
②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③提供由國家統計局核準的企業R&D經費投入。
④提供加蓋公章的上年度《企業年度利潤表》、高新技術企業年報統計表。
第九條 獎補審核程序及要求
(一)縣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的獎補項目審核匯總。
(二)對申報的獎補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食品安全聯審。
(三)縣科技主管部門與縣財政部門會商后提出擬獎補名單及資金安排計劃,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條 獎補公示
經審定后的獎補名單及資金安排計劃,由縣科技主管部門在《星沙時報》和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一周。
第十一條 資金下達
公示無異議后,由縣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下達,撥付資金。
第四章 獎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獎補資金的使用
獎補資金由企業統籌主要用于開展后續研發活動,使用范圍可由各企業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的監督
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要切實加強對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 處罰措施
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獎補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處罰。套取、騙取資金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縣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并納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長沙縣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獎補辦法》(長縣科發﹝2020﹞13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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