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高埗鎮扶持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東莞市研發機構建設資助管理辦法》《東莞市深入推動科技金融發展的暫行實施辦法》和《東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扶持我鎮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高埗鎮扶持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二條我鎮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500萬元作為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連續五年共安排2500萬元,用于推動我鎮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清潔生產、市場開拓、上市融資等進行綜合獎勵。
第三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獎勵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每家企業,當年獲得的各項獎勵總額最高100萬元。
第五條對屬于《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東財規〔2021〕2號)及其補充規定中不予資助范圍的企業,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第六條 鎮經濟發展局負責提出年度預算建議,組織項目申報、項目驗收認定、擬定年度獎勵情況報鎮政府審批,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財政分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章 獎勵項目和標準
第八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獎勵5萬元。
第九條研發機構認定獎勵。對通過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認定的科研實體分別一次性給予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第十條統計填報人員獎勵。對在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填報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獎勵研發經費投入填報人員2000元,每家企業每年獎勵1人。
第十一條數據采集平臺填報獎勵。對按照“全國中小企業運行監測平臺”及“廣東省企業情況綜合平臺”的要求,按時完成月度、季度、年度問卷填報的企業,獎勵填報人員1200元,每家企業每年獎勵1人。
第十二條清潔生產獎勵。對被認定為省級、市級清潔生產用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和3萬元。對獲得“粵港清潔生產伙伴”優越標志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粵港清潔生產伙伴”(制造業)標志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十三條市場開拓獎勵。對企業參加國內、國外知名展會,資助標準為按企業實際支付標準展位費用的50%給予獎勵,獎勵上限分別為3萬元、5萬元,同一年度分別獎勵國內、國外一次參展展位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上市認定獎勵。對通過市政府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成功申報上市資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并進入創新層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成功掛牌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三章 獎勵申請與審批
第十五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已在我鎮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成立時間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獎勵項目一年申請一次,當年受理上一年度的獎勵項目,獎勵項目立項時間以市級以上單位核發的文件通知或認定證書為準。符合獎勵的企業,按要求向鎮經濟發展局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獎勵項目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期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的,由鎮經濟發展局重新進行調整。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鎮政府批準后撥付。
第十八條資金計劃經鎮政府批準后,鎮經濟發展局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手續。由鎮財政分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撥付,超出當年預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預算列支。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受獎勵單位應規范各項費用支出的財務核算管理。收到獎勵款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
第二十條 獲得專項資金項目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鎮經濟發展局負責對上一年度獎勵的項目實施情況跟蹤、檢查、評價。受獎勵單位應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經費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企業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本方案扶持資格或相關資助金額的行為,由鎮經濟發展局報經鎮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銷扶持資格和項目資助、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取消其3年內申請財政資金資格、視其情節輕重進行通報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精神相沖突的,按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高埗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辦法開始實施期間獲得獎勵的,其獎勵標準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