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們的企業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是一定要有知識產權作為支撐的。但是,企業適合什么類型的知識產權,就需要我們對知識產權核心支撐產生怎樣的作用有更深一步的了解。接下來,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對兩種類型的專利做一個全面的分析。
兩種專利保護客體的區別
專利法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對其的改進提出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綜合來說,兩者保護內容類似,都包含技術方案。區別在于,實用新型保護范圍相對較小,只能保護產品,而發明不僅保護產品,還保護方法。
而就保護客體分類而言,無固定形狀客體(如高分子化合物或藥品等)配方更重要,保護了配方就相當于保護產品,所以只能通過申請發明專利的方式,保護配方;而具備固定形狀的客體(如電路或具備機械結構的產品),在保護方法的同時,還需要保護產品,但考慮到發明專利申請難度和申請流程時間問題(相同技術點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只允許同時申請),最好發明和實用新型同時申請,以備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時使用。
保護的期限及技術的生命周期
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保護期為10年。
與發明相比,實用新型的保護期明顯過短,在實際維權過程中,案子往往未辦結,保護期已過。
發明屬于Ⅰ類知識產權,在高企認定標準中,一旦擁有,永久使用。在在初次申報和復審中都可以使用,而且只要有就可以在知識產權評分中這一打分項中獲得高分。
實用新型則屬于Ⅱ類知識產權,只能用于一次高企評定,而且要求具有6項才能在知識產權打分項中獲得高分。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成功后持續周期為三年,當企業重新認定時,發明專利可以多次使用,而實用新型專利,只能使用一次,所以為了長遠打算,建議企業申請發明專利。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審批程序不同
發明專利的審批程序是:提出申請→初步審查→公開→實質審查→授權或駁回(從申請到授權大概2~3年);
而實用新型的審批程序是:提出申請→初步審查→授權或駁回(從申請到授權7~8個月)。
授權需要具備的條件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或者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特征和顯著的進步,以及本實用新型具有實質特征和進步。
綜合來說,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相同點要求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區別僅在于創造性的認定標準不同,發明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特質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和進步。
字面上看,差別就在于發明的特點要突出,進步要顯著,而實用新型只要求具備實質特征和進步,區別在于發明的特征要突出,進步要顯著,而實用新型不需要突出也不需要顯著。
兩者看似區別不大,實際上,在審核階段,兩者區別一目了然。
在申請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發明進行實質性審查,需要檢索大量對比文件,對發明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新穎性和創造性評價,以待審核發明方案為基礎,現有技術為資料庫,兩者反復對比,尋找其中存在技術啟示的現有技術的證據,確定該發明申請的創造性,也因此,發明專利申請很難成功。而對比來說,實用新型要求要寬松一些,只有在發生無效請求時才檢索現有技術評價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保護力度
在保護方面,新專利的發明和實用對技術解決方案具有同樣的保護。后被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不得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的生產經營的目的,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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