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規程
為加大哈爾濱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培育力度,進一步加強宣傳、培訓工作,提升服務水平,規范組織申報、材料審核、向省推薦等工作程序,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和黑龍江省科技廳下達的申報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確定年度目標。每年年初,根據省、市下達的年度高企認定指標,按照各區、縣(市)實際情況,結合上一年度高企存量和全市高企數量增幅情況,給各區、縣(市)分配任務,下達高企認定目標。
第二條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按照省市有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確定任務分工、工作措施、培訓計劃及后續管理等相關工作安排。
第三條 建立潛力企業儲備庫。將高企潛力企業納入儲備庫,實行分級管理,實現對申報高企未通過企業、到期復審企業、規上有研發活動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等進行臺賬管理。形成以年為循環單位的“申報優選庫—重點培育庫—中遠期儲備庫”的三級培育體系。
第四條 開展培訓服務。面向科技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區縣(市)科技管理部門、科技服務機構等群體,分批次組織申報培訓,聘請稅務、知識產權等相關專家對研發費用歸集、知識產權申報受理等進行培訓服務,針對高企開展火炬統計填報輔導等培訓工作。
第五條 加強區縣指導。按照高企培育方案分工及各區縣申報企業情況,實地走訪區縣,開展政策宣傳和高企申報指導等服務,指導區縣做好高企培育各項工作。
第六條 組織申報。按省科技廳要求及時通過官網、QQ、微信群轉發通知,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高企。申報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并負責。
第七條 區縣初審。各區、縣(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按照高企申報的要求,對申報單位的條件、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等進行初審,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地核查。
第八條 區縣推薦。各區、縣(市)科技局管理部門對初審合格的企業,向市科技局出具申報企業推薦函,并將企業申報材料統一報送至省高企申報受理部門。
第九條 市級審核。市科技局負責審核“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系統”信息填報,對上傳附件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 抽查檢查。市科技局會同各區、縣(市)科技管理部門按申報批次對擬推薦企業進行抽查檢查,從省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進行實地檢查,抽查數量不低于5%。發現不符合高企申報要求的企業將不予推薦,對出現失信行為的企業進行記錄,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第十一條 組織推薦。審核通過的,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廳出具全市申報企業推薦函。
第十二條 結果認定。申報材料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認定,擬通過認定企業報國家科技部備案核查,國家科技部核查后進行備案公示,統一對通過認定的高企編號備案。
第十三條 證書發放。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由國家備案后統一印制證書,由省科技廳進行發放。
第十四條 政策兌現。按照省高企政策獎補要求,市科技局配合省科技廳,協調市財政局做好資金下達工作,通過各區、縣(市)科技局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撥付高企獎補資金。高企認定后續相關管理工作,將按照省廳要求進行落實。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根據省市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市科技局指導各區、縣(市)科技管理部門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統計工作。根據國家和省高企統計工作要求,市科技局每年按時組織各區、縣(市)科技管理部門做好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火炬統計及高企年度信息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事后檢查。省科技廳依托黑龍江省“互聯網+監管”平臺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對高新技術企業開展事后檢查,市科技局按要求配合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跟蹤服務。市科技局會同各區、縣(市)科技管理部門做好政策推送、落實工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科技型企業提供精準服務。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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