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更高水平的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努力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深發〔2012〕14號),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一)鼓勵企業加強科技研發,提升技術創新水平。對符合新區產業發展導向的技術創新項目,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萬元的扶持。
(二)鼓勵企業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對符合新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產學研合作項目,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萬元的扶持。
(三)鼓勵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對新認定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最高10萬元的扶持。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的扶持(已獲得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10萬元扶持的,追加資金支持10萬元)。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扶持。
(四)鼓勵企業加強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對發明專利、涉外專利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予以不超過市扶持金額50%的配套扶持。
(五)鼓勵企業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推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工作,對貫徹推行GB/T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并獲得貫標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最高10萬元的扶持。
(六)引導和扶持企業積極參與技術標準制定,鼓勵企業采用國際先進標準,并通過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標準。鼓勵企業組建技術標準聯盟,研究和制訂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企業從事技術標準研制并作為主要起草單位的,予以不超過市扶持金額50%的配套扶持。
(七)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發展,提高企業信息化水平。對企業開展技術更新改造,提升生產、管理效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資助,資助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投入的50%,最高100萬元。
(八)鼓勵企業積極開展工業化、信息化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工作。對獲得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對評為省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企業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對評為國家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已獲得省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企業30萬元扶持的,追加資金支持20萬元)。
(九)鼓勵企業承擔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對獲得國家科技計劃立項并扶持的項目,予以不超過國家扶持經費的50%、最高100萬元的配套扶持;對獲得廣東省、深圳市科技計劃立項并扶持的項目,予以不超過廣東省、深圳市扶持經費的50%、最高50萬元的配套扶持。
二、引導鼓勵創新創業,促進成果轉化應用
(十)科技人員自帶具有國內領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等科技成果,來新區創辦企業,開展成果轉化并經營一年以上形成產業化規模,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最高100萬元的扶持。
(十一)積極引進高端創新科研團隊項目。對符合新區產業導向的國家“千人計劃”創新團隊項目、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和深圳市“孔雀計劃”創新創業團隊項目,經新區管委會審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經費的50%,最高500萬元的扶持。對未入選上級創新科研團隊項目,但符合新區產業導向且具有較大成長潛力的,經新區管委會審定可一次性給予最高200萬元的扶持。
(十二)支持企業引進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術科研成果進行產業化,對技術轉移成果產業化項目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該項目已投入資金50%,最高100萬元的扶持。
(十三)鼓勵醫療衛生、教育、環保機構積極開展人口、計生、公共健康保障、教育、環境科學等領域科研攻關項目,支持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應用,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對醫療衛生、教育、環保類科研項目,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扶持。
(十四)鼓勵新區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將科研成果應用于創建新區海洋文化、海洋生態環保等應用示范項目。對獲得國家、省、市表彰,且在新區連續開展兩年以上的應用示范項目,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扶持。
(十五)鼓勵各類機構建設眾創空間,完善眾創空間軟件、硬件設施,提升服務功能和服務能力。
1.對眾創空間建設、改造及用于創客服務的公共軟件、開發工具和共用設備等費用一次性予以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對各類眾創空間場地租金予以兩年期的租金資助,第一年予以50%資助,第二年予以30%資助,每年最高20萬元。
(十六)鼓勵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學開設各類創客教育課程,建設創客實踐室,推廣創客教育。對符合條件的創客實踐室建設費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萬元的資助。
(十七)鼓勵各類機構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國際知名創客實驗室在大鵬新區建立授權實驗室,建立共享國際資源平臺和機制。一次性給予創客實驗室建設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扶持;對創客實驗室場地租金予以兩年期的租金資助,第一年予以50%資助,第二年予以30%資助,每年最高20萬元。
(十八)鼓勵各類機構和眾創空間積極參與、自主創辦、在大鵬新區定期開展創新創業主題活動,通過創客網站建設、主題論壇、創客馬拉松、創客成果展覽、創客集市、創客項目路演、創客成果產業對接、深圳制匯節、深圳國際創客周和創客大賽等多種形式推動創客活動,提供公益性培訓、咨詢、研發和推介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創客活動按實際發生合理費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資助,每家機構每年的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大鵬新區另有規定或大鵬新區管委會有特別決議的不受此限。
(十九)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博士、碩士或留學回國本科及以上人員在大鵬新區創辦科技企業的,經評審可給予企業創辦兩年內每年最高20萬元的創業扶持。
(二十)新區企業、科研機構人才團隊、創客團隊獲得政府主導創新創業比賽優勝的,按獲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
(二十一)鼓勵優秀企業作為導師企業,為初創型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持續三年的一對一導師引導,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導師企業,每年給予10萬元獎勵。
三、鼓勵創新載體建設,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二十二)規劃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培育載體、高新科技園區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舊工業區改造和綜合整治,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加快推進人才交流、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促進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二十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載體,對認定為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培育載體的,一次性給予上級扶持金額5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十四)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培育載體加強對初創企業的創業輔導和專業顧問服務,吸引企業、研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入駐。根據在孵企業數量,對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培育載體按1家企業每年1萬元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最多計算3年,扶持每個科技企業孵化培育載體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十五)在生命科學產業園、海洋生物產業園等重點產業園區建設優良的研發辦公、科學實驗場地,建立優質高效的園區管理服務體系。鼓勵符合條件的人才團隊項目入駐園區,可連續三年,每年給予不超過實際租金的50%,最高25萬元的孵化場地租金支持,減免公共服務平臺使用費用。
(二十六)多層次引入創新資源,壯大源頭創新力量。對在新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新區產業導向目錄規定的鼓勵類行業的研發機構,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該研發機構已投入建設經費的50%,最高100萬元的支持。
(二十七)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承擔國家、省、市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建設任務,凡在新區實施的,給予不超過上級資助經費的50%,最高1000萬元的配套扶持。
(二十八)積極培育各類科技服務中介機構,健全覆蓋全區的科技中介服務網絡體系,建立一支科技素質高、市場意識強、知識結構合理的專業化科技中介服務隊伍,提升科技中介服務水平,為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各種便利的中介服務。鼓勵在新區注冊成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產業發展領域行業協會,開展專業服務,承擔新區調研及項目課題。
(二十九)支持開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動,對組織或承辦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活動或國內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動的新區企業或行業組織,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50萬元的經費扶持;鼓勵符合新區產業導向目錄規定的鼓勵類行業的相關單位成立產業聯盟,對產業聯盟成員單位組織或承辦行業科技合作交流活動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50%,最高20萬元的經費扶持。
(三十)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崇尚創新、寬容失敗的制度和氛圍,大力宣傳創新創業先進人物和事跡,對優秀科技工作者和企事業單位進行適當表彰獎勵。在大鵬新區注冊或設立的組織,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或專利獎的,新區按獲獎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每個組織每年的獎勵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十一)深入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努力增強市民的科學素養、創新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夯實推動創新發展的社會基礎。鼓勵新區相關單位積極參與組織科普活動,創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認定為市級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給予最高10萬元資金支持。
四、附則
(三十二)本措施由新區經濟服務局負責解釋。同一項目,適用于多項扶持措施時,從高執行,不予重復扶持。
(三十三)本措施規定的扶持資金的管理、發放及監督適用《大鵬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但本措施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1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有關項目按《大鵬新區“鵬程計劃”人才優先發展若干措施》(深鵬發〔2016〕10號)的相關規定,由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予以支持。
(三十四)扶持對象申報扶持資金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流程等事宜,由新區經濟服務局另行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十五)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大鵬新區關于加強科技研發促進技術創新的若干措施》(深鵬辦〔2016〕12號)、《大鵬新區建設眾創空間促進創客發展實施細則》(深鵬經服〔2016〕64號)、《大鵬新區關于加強科技研發促進技術創新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鵬經服〔2016〕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