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對稅務實踐過程中遇到一些關于國高認定稅收的問題不甚了解,小編整理轉發了相關的資料,對過程中會遇到的問題進行總結和解讀。
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稅的基本問題
一、高新技術企業都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1.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15%;
2.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優惠。
3.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過程存在哪些涉稅風險?
涉稅風險主要有兩個來源:首先,企業自身多繳稅、早繳稅的風險;其次,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對企業少繳稅、晚繳稅處罰的風險。
1.收入、成本、費用的處理不規范,存在涉稅風險
會計核算不規范,未單獨設立“研發支出”賬戶。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銷售收入未單獨核算。
研發費用未按項目準確歸集。
研發支出資本化不及時。
2.在復核和復審過程中,過分追求認定指標影響會計確認,存在涉稅風險。
對研發人員的確認不清晰。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一:
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 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 以上。忽視對其管理,造成學歷證明、用工保險、工資薪金等證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員確認不清晰,將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審帶來不利影響;
研發費用占管理費用比重不合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二:
企業持續進行研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據銷售收入額度確定所占比例,銷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
部分企業為了滿足認定條件,而將非高新技術產品發生的成本費用盡可能掛靠研發費用,以擴大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影響期間費用的歸集;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確認不規范。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之三:
認定年份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及其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業為了爭取客戶信任贏得市場,夸大營業規模,虛報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3.忽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存在涉稅風險。
企業認定后忽視備案工作,則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風險。
4.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不通過,存在涉稅風險。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復審,按復審要求提供資料。如果提供的資料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條件,則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將被取消,存在補繳稅款的風險。
三、高新技術企業如何管控涉稅風險?
1.加強高新技術企業項目預算管理
2.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方法
3.加強后續管理
4.加強備案管理
5.完善企業稅務管理制度
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稅的具體問題
1、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其享受優惠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9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9、2020和2021年。會在明年的時候匯算清繳的時候退還之前預交的企業所得稅。
2、高新技術企業匯繳時都要填報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嗎?
根據《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適用于具備高新技 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報。
因此,只要是在資格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論是否享受高新優惠, 均需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填報的表格的細節可以咨詢專管員,大致的流程是,專管員有高新申報的一套表。
3、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企業優惠條件的,是否可以疊加享受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10〕15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重復享受15%稅率后再減半征稅。
所以不可以疊加享受稅收優惠。小微企業所得稅,軟件企業評估的兩免三減半,高新認定的15%,只能選擇其中之一填表享受優惠政策。
4、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更優惠的小型微利優惠嗎?
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由納稅人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即企業可以選擇享受更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5、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結轉年限有何新規定?
根據財稅〔2018〕76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資格的年度。如某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則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為具備資格年度。高新還要不斷的正常認定,才能持續的享受政策。
6、高新技術企業方面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5).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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