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佛山市高企認定條件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重點注意事項)
想申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又不知道自己公司條件符不符合?
一篇文章告訴你2023年最新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各個省市都一樣,趕緊對照詳細條件要求,看看公司滿足幾條。(PS:下述條件僅供參考,一般企業很難全部滿足,但是滿足部分條件也是可能可以申報哦~~)
一、年限規定
企業須注冊創立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當年”、“最近1年”和“近1年”均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指的是企業申報前的持續3個會計年度(不包括申報年);“申請認定前1年內”指的是申請前的365天以內(含申報年)。
二、知識產權規定
1、一票否決制:不掌握知識產權的公司無法評定為高新技術公司。
2、兩級分層制:增大了知識產權的范疇,將國防專利權、國家新藥、中國一級中藥保護種類等列入進來,更加科學合理,利好于涉農、涉醫藥業等特殊行業的公司。而兩級分類的方法,也綜合考慮了不同知識產權的價值、創新性規定、受權審核嚴謹程度等多方面,這有助于有關行業的公司充分運用其知識產權、科學合理保持高新資質。兩級區分的目的在于I類知識產權在有效期內可以不斷數次使用,而II類知識產權則只可以使用1次。
3、排他性權屬規定:必須在我國境內受權或審核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且知識產權專利權人應是申報公司的知識產權可以用以高新技術公司評定。與此同時,在申報高新技術公司過程中及高新技術公司資質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專利權人時,只可以由一個專利權人在申報時使用,譬如集團公司內的關聯企業將無法通過共享的方法分別為申報高新資質。
所謂主導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有著從技術上起到主導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其收益之和在公司同時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益中不低于50%的產品(服務)。
4、知識產權有關技術對其主導產品(服務)從技術上起到主導支持作用。
5、有效性規定:申報評定時專利權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評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受權告知書并能給予繳費收據為準。該規定明確了專利權等有效性的評定標準——書面證明資料。雖然受權告知書專利權有效性的證明力較授權證書弱,但是繳費收據給予了強而有力的輔助。
6、減弱時效性規定: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原因,《工作指引》減弱了時效性的規定。總的來看,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報高新技術公司時,僅限使用1次,而針對I類知識產權則并沒有次數限定,在專利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三、主要產品(服務)關鍵技術的領域要求
對公司主要產品(服務)起到主導扶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要求的范疇。
四、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百分比要求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益比例包含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益與同期收入總額的比值,要求不少于60%。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益可分為兩類,主要包含公司經過研發和相關技術革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益與技術性收益的總和。對公司取得上述收益起到主導扶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要求的范疇。
這其中,技術性收益包含:
1、轉讓技術收益:指公司技術革新成果經過技術交易、轉讓技術所取得的收益;
3、接收委托研究開發收益:指公司承擔市場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取得的收益。
2、技術服務收入:指公司通過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市場和本公司外的消費者給予技術資料、技術服務與市場評定、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分析、測試分析及其他種類的服務所取得的收益;
對收入總額開展界定,收入總額包含收入總額減掉免稅收入,收入總額與免稅收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所得稅法》(以下稱《公司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要求計算。
五、科研人員與員工總量的比率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高新技術公司擔任研發和有關技術革新活動的科研人員占公司當年員工總量的占比不低于10%。《工作指引》對工作人員統計的規定進行了明晰:取消了對科研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區別,取消了對科研人員學歷限制,明晰了科研人員和員工總量的統計范疇,明晰了具體的數據分析方法。
1、數據分析方法:全年度月平均值公司當年員工總量、科研人員數均依照全年度月平均值計算。月平均值=(月初數+月末數)÷2;全年度月平均值=全年度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中營業或停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為繳稅年度確認之上有關指標。
2、員工總量的統計口徑:企業職工總量包含公司在崗,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根據公司是否簽署勞動協議或交納社會保險費來辨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度須在公司總計工作183天之上。不過,員工總量的統計要將科研人員包含在其中。
3、科研人員的范疇:公司科研人員指的是直接擔任研發和有關技術革新活動,及其主要從事之上活動管理和帶來直接服務的工作人員,包含在崗、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并且總計工作時間在183天之上。
六、研發支出規定
1、研發支出占銷售額占比(需注意是總金額占比而非分年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花費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科研開發花費總金額占同期銷售額總金額的比值。
《管理辦法》規定:
近期1年銷售額低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占比不少于5%;
近期1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占比不少于4%;
近期1年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占比不少于3%。
在其中,企業在我國境內做好的科研開發花費總金額占所有科研開發花費總金額的占比不少于60%。需注意銷售額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別的業務收入之和。
2、研發支出的核算方法:企業應合理核算研發支出,由具備資質并滿足《工作指引》有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做好專項審計或鑒證。企業的科研開發花費是以獨立開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各自做好測度并加總記數的。以獨立開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則省去了使用花費分攤機制的繁瑣。企業對待包含直接科研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科研開發活動所做好的花費做好核算,并填報《高新技術企業評定申請書》中的“企業年度科研開發花費結構統計表”。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年度科研開發花費結構統計表》成立高新技術企業評定專項科研開發花費輔助會計賬戶,提供相關憑證和統計表,并按要求開展會計。
3、研發支出的核算范疇:包含工作人員人力花費;直接支出花費;折舊費用及長久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校花費與試驗花費;委托外部科研開發花費和其它雜費,而且其它雜費不容得超出科研開發總費用的20%,包含技術性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開發保險費,開發成就的檢索、論證、審查、評定、檢收花費,知識產權的申請費用、注冊費、代理費用,會議費、旅差費、通訊費等其它雜費所占占比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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