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加強全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建設,完善我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制定本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認定條件
1、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滿1年,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化的服務機制。
(二)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
(三)在孵企業和項目團隊合計6個以上,且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業。
(四)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每年組織或參與不少于6場的創業沙龍、投資路演、創業訓練營等創業培訓活動,至少配備1名以上創業導師。
(五)申報指南明確的其他要求。
2、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一)分類
孵化器分為:綜合孵化器、專業孵化器、國際和粵港澳臺孵化器等。
(二)認定條件
1.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包括入駐企業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且運營時間滿1年。
2.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國家級孵化器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專業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國際和粵港澳臺孵化器不低于500平方米。
3.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有1個以上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2名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20家以上,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屬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在關聯產業方向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
6.申報指南明確的其他要求。
(三)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企業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3.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等行業的企業,孵化時限可延長。
4.屬港澳臺孵化器的,在孵港澳臺企業是指以港澳臺創業者作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等,注冊在中山市并持續有效運營、符合廣東省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港澳臺團隊指由1名帶頭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員組成,帶頭人需是港澳臺創業者。
(四)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1.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2.累計獲得項目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4.在孵企業經孵化后(在孵時限不少于6個月)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3、市級加速器認定條件
(一)認定條件
1.在中山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明確的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具有專業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建立入駐企業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持續運營1年以上。
2.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60%以上。
3.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建有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4.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5.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服務人員;
6.加速器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
7.入駐企業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50%以上;
8.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20%。
9.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二)加速器入駐企業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入駐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2.入駐企業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達600萬元以上。
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5%以上。
(三)加速器建立企業定向退出機制,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入駐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對科技含量較低、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取消入駐資格,引導其離開加速器。
二、資助標準
(一)認定補助
1.對獲批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的運營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15萬元。眾創空間提級后,按差額核撥認定補助。同一眾創空間認定補助累計不超過30萬元。
2.對獲批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的運營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50萬元、30萬元。孵化器提級后,按差額核撥認定補助。同一單位認定補助累計不超過50萬元。
3.對獲批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的運營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100萬元、50萬元。大學科技園提級后,按差額核撥認定補助。同一單位認定補助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4.對獲批省級加速器的運營單位一次性資助100萬元。
(二)評價補助
1.國家級孵化器年度考核評價A級的單位,補助30萬元。
2.省級孵化器、省級加速器、省級大學科技園年度運營評價A級的單位補助20萬元;省級眾創空間年度運營評價A級的單位補助15萬元。
3.市級孵化器年度績效評價A級的單位補助15萬元;市級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評價A 級的單位補助10萬元。
4.同一眾創空間、孵化器被多級評價的,按“就高補差不重復”的原則,年度評價資助累計不超過30萬元。鼓勵鎮區按照市級財政標準進行配套補助。
(三)支持鎮街結合產業特色,與廣深港澳等合作建設異地孵化器和加速器,結合建設投入或建設績效情況,按照鎮街投入最高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
(四)支持專業孵化器建設,對專業孵化器公共實驗室、公共技術研發和服務平臺建設所購置的公共科學儀器設備,按不超過購置金額的4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五)支持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的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示范基地,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市政府批準建設的科技產業園區,給予年度最高500萬元建設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