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方案》的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方案,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對《中山市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方案》的部分內容予以修訂,將水產養殖使用的耕地(魚塘)納入不予補貼的情形,現就文件修訂事宜說明如下:
一、制定依據
2020年,省審計廳對珠三角2018至2019年鄉村振興相關政策落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發現的問題通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審計意見明確提出:魚塘屬于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不得將魚塘面積納入耕地地力補貼范圍。同時省財政廳要求中山市進一步加強監管,完善規章制度,提高財政資金績效,促進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市農業農村局按上級要求,督促指導相關鎮街對多發放耕地地力補貼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著手修訂相關補貼政策。
二、制定過程
經對周邊地市進行了解,均未將魚塘面積納入耕地地力補貼范圍。為全面整改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市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方案,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要求,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起草《中山市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方案(修訂稿)》,該稿已于9月3日向全市24個鎮街及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并于10月20日通過中山市農業農村局網站和市政府網站公開向公眾征求意見。我局根據市直部門、鎮街和公眾的反饋意見,對修訂稿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中山市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方案》。
三、主要內容
對《中山市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方案》的第一點(二)補貼范圍中的“以下情形不得列入補貼范圍:1、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生態公益林補償的林地;2、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3、常年拋荒地;4、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5、已征用或預征用的耕地”修改為“以下情形不得列入補貼范圍:1、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生態公益林補償的林地;2、水產養殖使用的耕地(魚塘);3、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4、常年拋荒地;5、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6、已征用或預征用的耕地”。
四、方案修訂后對農民切身利益的影響
與原方案比較,修訂后的方案增加了1項不得列入補貼范圍的情形,即魚塘不得納入補貼范圍。在我市農業結構中,水產養殖使用的耕地占我市耕地面積的51%左右,魚塘不得納入補貼范圍后,我市農民享受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將減少50%左右,全市每年約減少財政預算2500萬元。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