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東莞市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10日
東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引領示范作用,加快推動傳統制造業應用電子商務轉型升級,助推東莞制造插上電子商務的翅膀,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意見》(粵府辦〔2012〕131號)、《關于實施“東莞制造2025”戰略的意見》(東府〔2015〕1號)、《東莞市進一步加快電子商務發展實施意見》(東府〔2014〕111號)等國家、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從事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企業指內貿電子商務企業和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企業,包括電子商務銷售企業(含網絡零售類、網絡批發類)、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含平臺型、支撐型、生活服務型)和電子商務創新企業。
電子商務銷售企業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網絡或其他信息網絡)直接從事電子商務銷售,獨立核算和納稅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包括自建電子商務銷售平臺(官網、網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網店)等進行銷售的企業。
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是指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獨立核算和納稅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包括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大宗商品電子商務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電子商務代運營服務、電子商務策劃設計和咨詢服務、電子商務培訓服務、電子商務安全服務、電子商務認證和信用服務等企業。
電子商務創新型企業是指面向企業、個人經營者或消費者提供互聯網金融、遠程教育、醫療、交通、家政、娛樂等服務的創新型電子商務企業。
第四條 認定基本原則: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堅持實施效果與推廣能力相結合、現有成績與發展潛力相結合、自主內源與引進吸收相結合,兼顧行業和地域分布特點,實行擇優認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自2016年起,每年評選認定一批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每年不超過30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東莞市注冊時間超過1年,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良好,企業依法納稅,信用狀況良好。
(二)企業建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組織部門,擁有專業人才隊伍和完善服務流程,具有健全的質量、技術、財務、風險控制等管理制度。
(三)企業電子商務業務經營或服務有規模、具特色,能夠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調發展,富有成長性。
(四)企業守法誠信經營。
(五)網絡零售類電子商務銷售企業年銷售額超過3000萬元;網絡批發類電子商務銷售企業年促成交易規模超過1億元;平臺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0萬元或所運營平臺年交易額超過3億元;支撐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年主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生活服務型電子商務企業年主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電子商務綜合創新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速超過50%,或所經營網站流量年增速超過50%。每家企業只能選擇一種類型申報一次。
(六)以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企業身份申報認定的,需運用東莞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通過平臺對接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監管系統。
第七條 已被認定為國家、省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自然認定為市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且不占市級評選認定名額。
第八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接受企業申報:
(一)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受過處罰的。
(二)兩年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受過處罰的。
(三)兩年內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過處罰的。
(四)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請認定為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東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申請書,包括企業概況、電子商務業務運營情況、行業示范性和帶動性、企業未來規劃等內容。
(二)東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批準證書等(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申報東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承諾書。
(六)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七)已經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企業需提交市統計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八)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 申報、評審及推廣程序
第十條 申請程序:企業以自愿申請為原則,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經企業負責人審核簽章后,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一式三份送至鎮街(園區)商務主管部門。鎮街(園區)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出具推薦意見后報送市商務局。
第十一條 評審程序:由市商務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通知企業予以補正等處理。對受理的申報材料,由東莞市電子商務專家庫評審小組統一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現場考察:由市商務局委托東莞市電子商務聯合會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組織對候選企業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三條 公示和認定:經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符合認定條件,且市相關職能部門亦無不同意見的,由市商務局在官方網站(www.dgboc.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審定后授權市商務局正式公布名單,并向認定企業頒發牌匾。
第十四條 宣傳及推廣:經認定的示范企業應積極配合市商務局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并通過經驗材料匯編、現場發言、媒體采訪等形式積極分享企業應用電子商務實操經驗,接受由市商務局組織的學習觀摩等活動。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對認定后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開展評選認定工作所產生的相關經費,從當年市電子商務專項資金中據實列支,且不超過專項資金額度的1%。
第十六條 對認定后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相關支持項目。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建立與東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工作聯系機制,定期聽取企業意見和建議,并協調解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應積極配合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做好電子商務數據的收集整理和統計分析,按規定向相關部門提交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轉業或者變更名稱、經營地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動后一個月內向當地鎮街(園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當地鎮街(園區)電子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情況資料上報市商務局。如變動后經市商務局認定企業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企業認定資格,停止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申報過程中或認定后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企業申報資格,收回牌匾和獎勵資金,并停止企業享受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企業被認定為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后,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因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撤銷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稱號。
咨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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