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開展第六批廣東省農業科技園區申報建設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
為加快推進我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工作,培育發展農業農村新動能,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按照《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發展規劃(2018-2025年)》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要求,省科技廳組織開展第六批省級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申報工作,有關事項補充如下:
一、申報組織
請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發展規劃(2018-2025年)》《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附件1)的要求,按照“成熟一個,推薦一個”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園區的組織推薦,并加強與農業部門溝通。
各地市原則上推薦以縣(縣級市)為建設主體的園區不超過2項,以區為建設主體的園區限推薦1項,中山、東莞以鎮為建設主體的園區限推薦1項。
優先支持粵東西北地區、革命老區、中央蘇區、民族地區、定點聯系縣市和縣域創新能力監測位居本市前列的縣(市)申報建設園區。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其中責任主體是縣(市、區)人民政府,中山、東莞為鎮級人民政府,實施主體可為園區管理機構、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大型農業企業、產業化聯合體、農民合作社,以及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單位等。
(二)園區要有科學可行的規劃和園區建設實施方案。園區規劃中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區(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區邊界圖:包括核心區、示范區和輻射帶動區),明確園區發展主導產業和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園區產業具備一定的規模。原則上以種植業為主導產業的核心區,面積1000畝以上,區內企業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以養殖業為主導產業的核心區,面積800畝以上,區內企業年產值2000萬元以上;以農產品加工業為主導產業的核心區,有3個以上規模企業,企業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四)園區具備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或相應的技術支撐條件,能夠承接技術成果的示范推廣;建有科技創新平臺、實驗示范基地,聚集科技型人才、農村科技特派員,形成較完善的科技服務體系,促進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的轉化推廣,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
(五)園區聚集一批高新技術企業或農業龍頭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社;建有“星創天地”或具有開展技術轉化、農民培訓、創新創業指導、產品展示及電子商務等公共服務平臺,有利于技術轉移轉化和農村創新創業,促進農民科學素養和技術水平提升,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帶動農民創業增收。
(六)園區要有健全的服務管理體系,根據實際需要組建管理工作專班。園區所在縣、市科技主管部門要參與園區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三、申報材料
(一)廣東省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
(二)廣東省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及實施方案。
四、建設流程
(一) 編制材料。
申報單位按要求完成廣東省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廣東省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及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的編制。
(二) 申報推薦。
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本轄區內園區申報材料,并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查,推薦至省科技廳。
(三) 專家評議。
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咨詢評議,必要時實地考察,提出園區批準建設名單,經公示后發文公布。
(四) 組織建設。
建設單位發揮責任主體作用,積極推進園區建設,建設期為3年。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園區工作總結、監測數據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園區建設指導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支持園區發展。
(五) 驗收授牌。
建設期滿后,由園區建設單位通過地級市科技主管部門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查驗,結合園區建設與運行情況和園區申報材料,經綜合評議后確定是否通過驗收,驗收通過后發文公布廣東省農業科技園區名單,授予“廣東省農業科技園區”牌匾。
(六) 評估管理。
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和綜合評估,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每三年對掛牌園區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對不達標園區給予警告并限期1年內整改,整改后再次評估不達標的,取消其“廣東省農業科技園區”資格。符合條件的優秀園區或建設期內表現突出的園區,支持申請建設國家農業科技園區。
五、報送時間和要求
請于9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裝訂成冊并加蓋公章,一式2份,由各地級市科技局(委)統一報送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并提交匯總表和申報材料電子版(發送至聯系郵箱)。
省科技廳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