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2020年廣東省企業科技特派員專項申報的補充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組織2020年廣東省企業科技特派員項目的通知》(粵科函資字〔2020〕203號),結合企業科技特派員專項申報實際,為做好經費資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助方式及標準
(一)已獲我省2020年農村科技特派員及省部級人才計劃資助的科研人員和企業,不再重復申請企業科技特派員專項資助。
(二)企業及特派員派出單位限項按粵科函資字〔2020〕203號通知要求;特派員派出單位為省科技廳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的,每家機構每年可聯合企業申請項目限1項。
(三)特派員與企業方須在2020年9月15日17:00前在“華轉網”(sctcc.cn)完成技術對接,逾期將不再納入本年度資助范圍。
初審完成后,將在“華轉網”對初審通過的企業科技特派員和企業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已通過初審的企業項目,企業支付不低于50%技術合同金額后,在“華轉網”系統提交轉賬流水和發票,提交兌付申請。兌付申請將采取常態化受理方式,申請時限為2020年11月5日~2021年12月10日17:00止。
兌付申請審核通過后,將在“華轉網”分批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撥付資金。
二、關于評估與激勵
已完成企業自主驗收的項目,可申請省級課題立項。立項申請采取常態化受理方式,申請時限為2021年3月1日起~2022年1月31日止。
三、關于監督管理
(一)省科技廳委托華南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對企業科技特派員項目執行過程進行日常監管與監督評價,對立項資助情況進行定期抽查、檢查,并接受社會舉報,防范企業與有關單位聯合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進行核查。對弄虛作假的派出單位將取消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省科技廳認定或備案的所有資質;對弄虛作假的企業科技特派員將納入科研誠信失信記錄,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申報省科技廳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獎勵。
(二)技術合同、派駐協議執行期間,發榜企業需中止合同或變更合同金額,須主動書面通知華南技術轉移中心,并在通知日起30日內退回資助資金。不主動通知或不退回資助資金,將視為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三)根據《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規定》(粵府令第271號),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在項目申報、資金申請、資金使用、抽查、檢查等環節存在不配合監督工作、違規行為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省科技廳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并責令整改、撤銷相關項目并追回已資助的財政資金,并將一定時期內限制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等方式予以處理;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省科技廳將按照管轄權限及時移送有關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有違規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省科技廳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