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相關要求和《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精神,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規范管理,引導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科學發展,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新水平,根據我市實際,對原制定的《關于修訂印發<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汕科字〔2016〕147號)進行了修訂。
一、修訂背景
2015年8月,我局制定了《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了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條件、入駐企業標準、認定主體、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等。2016年12月,為進一步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規范管理,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優化了各項評價指標。
2020年7月,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根據省對眾創空間條件不斷完善的客觀情況,結合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過程中的經驗,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規范化管理,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修訂依據及制訂目的。
(二)規范科技企業孵化器定位,明確科技企業孵化器主要功能。
(三)明確市科技局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并負責對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職責。
(四)修訂申報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一是提高孵化場面積認定標準(從1000平方米,提高到2000平方米);二是提高在孵化企業使用面積認定標準(從2/3提高到75%);三是提高孵化專項資金認定標準(從50萬提高到100萬);四是規范孵化器職業化服務隊伍,明確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比;五是明確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六是提高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從10家提高到15家);七是增加“孵化器累計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認定標準。
(五)完善專業孵化器認定標準。
(六)完善在孵企業認定標準。
(七)完善畢業企業認定標準,一是增加“3.畢業當年應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二是在“6.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 新三板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增加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汕尾運營中心。
(八)在“10.孵化器與合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法律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咨詢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等金融機構)簽署的為在孵企業服務的合作協議的復印件。”增加“提供已建成的線上服務平臺資料;”。
(九)刪除第十八條內容“市級孵化器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市級孵化器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
(十)明確了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可納入科技創新券發放范圍,提供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