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申報時間、條件要求、獎勵政策
為進一步優化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現根據《東莞市科技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東科〔2021〕57號),開展2024年度東莞市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認定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提交網上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9日。
二、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的單位須符合以下“八有”條件:
(一)有主體資格。應為東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注冊并運營時間滿1年,已進行登記備案。
(二)有服務場地。擁有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創業團隊和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得低于孵化場地面積的6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有運營能力。配有專職的運營管理團隊,至少聘任1名專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載體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四)有投資案例。通過自設、合作共設、引入落戶等方式設立專門的孵化資金,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創業技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于3個。
(五)有線上平臺。通過自建、合作共建、引進等方式設立線上服務平臺,為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線上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
(六)有知識產權。已申請或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業團隊(企業)數量占創業團隊(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
(七)有孵化項目。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創業團隊新注冊為企業(注冊場地不限)的數量不少于3家。
(八)有創業活動。每年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創業活動不少于8場次。
其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創業團隊和企業占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依托具有產業鏈和創新鏈的龍頭骨干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設主體成立的眾創空間,具有專業化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中試生產等技術平臺的可按專業眾創空間進行認定管理。
眾創空間還具備面向國外、港澳臺創業團隊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孵化服務能力;與國外及港澳臺的大學、科研機構、商會、協會或企業等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已申請知識產權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總數不少于5個;獲得投融資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數量不少于1個;舉辦面向國外、港澳臺創新創業人員的交流活動一年不少于2場次等條件的可按照國際化、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認定管理。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帶頭人須為國外、港澳臺創業者。
三、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必須符合以下“八有”條件:
(一)有主體資格。應為東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注冊且運營時間滿1年,已進行登記備案。
(二)有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不低于總面積的6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有投資案例。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1個資金使用案例。
(四)有管理團隊。配有專職的運營管理團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60%以上,并至少聘任2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五)有服務平臺。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不低于3家。
(六)有知識產權。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七)有在孵企業。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
(八)有畢業企業。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3家(含)以上。
其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
孵化器還具備面向國外、港澳臺創業團隊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孵化服務能力;與國外及港澳臺的大學、科研機構、商會、協會或企業等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已申請知識產權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總數不少于5個;獲得投融資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數量不少于1個;舉辦面向國外、港澳臺創新創業人員的交流活動一年不少于2場次等條件的可按照國際化、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認定管理。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帶頭人須為國外、港澳臺創業者。
四、市級加速器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為市級加速器的單位必須符合以下“八有”條件:
(一)有主體資格。應為東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注冊運營時間滿1年,已進行登記備案。
(二)有加速場地。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用于加速企業使用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60%。
(三)有投資案例。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至少有1家加速企業獲得投融資。投融資包括天使投資、風險投資、銀行貸款、股票籌資、債券融資、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
(四)有管理團隊。配有專職的經營管理團隊,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60%以上。
(五)有服務平臺。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不低于5家。
(六)有知識產權。加速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加速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
(七)有加速企業。入駐的加速企業數量不少于5家,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加速企業占加速企業總數的40%以上。
(八)有加速機制。建立高成長科技企業(加速企業)的準入和淘汰管理機制,探索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孵化鏈條對接機制,優選加速企業入駐。
加速器還具備面向國外、港澳臺創業團隊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孵化服務能力;與國外及港澳臺的大學、科研機構、商會、協會或企業等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已申請知識產權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總數不少于5個;獲得投融資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數量不少于1個;舉辦面向國外、港澳臺創新創業人員的交流活動一年不少于2場次等條件的可按照國際化、港澳臺科技企業加速器進行認定管理。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帶頭人須為國外、港澳臺創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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