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佛山市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市有關單位:
《佛山市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佛山市人民政府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佛山市商務局
2021年7月22日
(聯系人:梁燦強,電話:83288257)
佛山市促進對外經濟合
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佛山市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佛山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佛山市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促進我市企業“走出去”對外投資合作的數量和質量持續穩定增長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公開透明、公正合理、規范有效、突出重點、強化監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落實國家、省、市對外開放和宏觀經濟政策,有利于促進企業“走出去”平穩發展。
(二)幫扶企業“走出去”,為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和安全保障,降低企業“走出去”的風險和成本。
(三)發揮市場主體作用,促進和擴大對外投資合作,有利于國際國內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優化配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區兩級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分別履行相應管理職責,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申報使用專項資金。其中:
市商務部門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二)根據每年的重點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方向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三)組織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公示后報送市政府審批;
(四)下達專項資金安排計劃;
(五)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監督項目實施;
(六)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項資金收回統籌使用工作,以及對違反資金使用有關規定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審核市商務部門報批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決算;
(二)對市商務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的安排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并按照經市政府批準后的分配方案按規定撥付資金;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按規定選擇重點項目實施抽查評價;會同商務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四)會同市商務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收回統籌使用等相關工作;
(五)負責建設佛山市政府扶持資金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佛山扶持通平臺),供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實行網上申報。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機構)或本地區所屬企業、單位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初審、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支持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必須是在佛山市內登記注冊并依法經營、未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 資金支持范圍根據市商務部門對外經濟合作的職能及每年的工作重點決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境外投資企業開辦費補助專項。
對外投資項目中方實際投資額不低于10萬美元,已在境外辦理注冊登記的企業,對境內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子公司用于境外項目所支出的開辦費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的比例給予補助,對每個境外項目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投資或進入我市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的對外投資項目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60%比例給予補助,每個項目的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20萬元)。一個境外投資項目只能享受一次開辦費支持。
(二)對我市企業赴境外建設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進行扶持,引導合作區不斷提升。
經核定為我市境外經貿合作區的項目,對合作區境內投資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子公司用于合作區建設所支出的建設運營費、公共服務費用、招商推介費用、為合作區雇傭或聘請安保力量、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支出的費用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的比例給予補助,對每個合作區的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個合作區只能享受一次建設運營費支持。
(三)用于配套廣東信用保險統保平臺保險及擔保費配套補助,補足省級資金補助的剩余部分。
配套廣東省財政對企業投保政策性信用保險的保費和擔保費的補助,在省財政資金對實際發生的費用補助80%(“一帶一路”沿線國別、非洲“三網一化”項目增加10%)的基礎上,按照20%的比例(“一帶一路”沿線國別、非洲“三網一化”項目按照10%的比例)給予補助。
(四)用于商協會和企業參加對外經濟合作促進活動補助專項。
1.對受委托承辦或協辦經市政府同意并由市商務局組團的對外經濟合作促進活動的行業商(協)會給予補助。受補助的行業商(協)會需與市商務局簽訂承辦或協辦活動的委托協議,并按照協議完成市商務局委托的事項,每次活動所獲得的補助不超過5萬元。
2.對參加當年經市政府同意、由市商務局組團的對外經濟合作促進活動的企業人員給予出訪費用補助。每個企業獲得補助的人數不超過2人,每人獲得補助的標準依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補助(亞洲每個國家最高限額0.5萬元,歐洲、大洋洲每個國家最高限額1萬元,非洲、美洲每個國家最高限額1.5萬元),補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的50%,補助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五)用于為全市“走出去”公務、商務人員購買佛山市赴境外公務、商務差旅人員安全保障綜合服務。
(六)用于購買其他有關推動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服務,包括但不僅限于購買第三方專業中介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會計、調研、考察等方面的服務。
(七)用于其他有利于促進我市企業“走出去”事項。
第七條 對于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子項,分別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資金:
(一)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四)所規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二)本辦法第六條(五)、(六)、(七)所規定使用方向,由市商務局按相關采購管理辦法進行采購。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批及撥付
第八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制定每年的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并按照扶持政策標準化要求明確申報流程、申請材料與辦理時限。申報指南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發布后由各區商務部門組織申報。
第九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專項資金申請方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進行網上申報,經所在的轄區商務部門在線初審通過后在“佛山扶持通”平臺上打印申報材料,連同其他紙質材料一并遞交至所在轄區的商務主管部門。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紙質材料審查通過后,向市商務部門提交線上及線下的申報材料。市商務部門根據需要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根據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復審結果進行終審并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
第十條 由市商務部門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向全社會公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公示時間為7個自然日。經公示后無異議的分配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在公示期間,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以及有關區的商務部門進行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分配方案按照最終的調查結果確定后再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分配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商務部門向各區商務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市財政部門向各區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計劃及資金,向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會各區商務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對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并將結果納入信用管理,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可視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審計部門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了或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完畢,由各區商務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評,市商務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開展的年度市級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的工作要求,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年度績效自評工作。市財政部門可結合市商務部門的績效自評情況以及當年的工作重點,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部分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或自評抽查。
第十四條 獲得撥付專項資金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規使用,并自覺接受市商務、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上述職能部門根據履職需要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提出專項資金的相關資料信息需求時,專項資金使用單位需及時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五條 各區商務和財政部門應及時按規定將資金撥付至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加大對專項資金項目的跟蹤服務力度,及時地協調解決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使用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地向市商務及財政部門反映有關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停止向其撥付專項資金,追繳部分或全部的資金,并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及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申報專項資金的過程中,被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以騙取專項資金的,追回專項資金,從被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年內停止其申報所有專項資金的資格。
(二)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的職能部門申報一次專項資金。凡以相同的項目多頭申報、重復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發現,追回專項資金,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停止該單位申報所有專項資金的資格。
(三)專項資金使用單位違規截留、擠占、挪用以及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嚴格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對專項資金申報的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當年的專項資金評審服務資格,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市、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可計提不超過專項資金1%的工作經費,用于前期工作(用于下一年度預算項目入庫的前期論證、立項、入庫評審等)以及事中事后工作經費(用于本年度以及以前年度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