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2023年度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項目申報時間、條件、補助標準
根據《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做好2023年度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申報及相關項目核實的通知》,為做好番禺區2023年度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申報及相關項目核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根據《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19〕1號)、《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22〕1號)和《廣州市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穗工信函〔2022〕220號),納入本次獎補資金支持范圍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番禺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的非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產品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的要求,并帶有 CMA 或 CNAS 標識的標準符合型合格報告,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應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二)建設前已在番禺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進行項目登記。
(三)建成投運、驗收合格(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開展竣工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報告)。
(四)項目和設備未獲得過國家級、省級、市級財政補貼;
(五)2023年期間接入羊城充監管平臺(羊城充與粵易充兩平臺已實現互聯互通,申報企業只需向羊城充平臺申請開具充換電設施接入證明,接入證明由羊城充平臺負責加蓋粵易充平臺的公章)。
(六)申報企業(即項目投資主體)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總功率不少于 2000千瓦(由羊城充平臺在開具的充換電設施接入證明里予以說明)。
因高速公路充電基礎設施由省交通運輸廳履行日常監管的職責,高速公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可以不滿足上述條件的第 (二)(六)項。
(七)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及跨區申報。
二、補貼標準
按照市工信局指導,直流充電設施不超過2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不超過40元/千瓦,換電設施和超級快充設施(單槍功率達到360千瓦及以上)的補貼標準待定。實際補貼標準以省市通知及上級下達的資金為準。
三、申報時間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需在2024年4月12日17:00前將申報材料紙質版以及電子版按要求報送至廣州市番禺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工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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