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9〕17號),提出“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人才公寓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等相關工作”,并指出“區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向區認定的人才供應。供應對象可以結合產業政策導向,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根據工作要求,結合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制定人才公寓政策,健全分層分類解決人才住房問題的保障體系,很有必要。
二、法律政策依據
本辦法根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
三、主要思路和內容
(一)主要思路
《廣州市荔灣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主要對荔灣區人才公寓的籌集、建設、分配及管理行為進行規范,并明確分配對象和分配程序。
(二)主要內容
1.人才公寓功能、定位和人才要求。一是人才公寓是面向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供應的租賃性住房。二是高層次人才是指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或評定的高層次人才;中高層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及以上的人才。
2.明確籌集建設方式。人才公寓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也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人才公寓。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等方式參與人才公寓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具體籌集建設方式如下:
(1)籌集方式
①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查并篩選出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通過維修改造和品質化提升轉作人才公寓使用,完成租金定價后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備。
②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征收需要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經市或區政府批準后劃轉作為人才公寓使用,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視情況進行品質化提升,完成租金定價后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備。
③整體租賃市屬國企專業化租賃公司房源。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向市屬國企專業化租賃公司整體租賃一批位于我區轄內或周邊的優質房源,結合我區實際需求參照存量公房的做法,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④建立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制定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建庫實施方案,與具備一定資質、擁有優質閑置房源的住房租賃企業合作,建立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篩選符合條件的房源認定為人才公寓。
(2)建設方式
①配套建設方式建設人才公寓。積極配合落實《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中關于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應配建不少于總建筑面積10%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的要求配建人才公寓,我區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及全市統籌安排確定。
②政府集中新建的人才公寓。政府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建設人才公寓。
③利用社會存量用地建設。
A.在穗高校、科研機構等用人單位經市政府批準,可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籌資金在市人才公寓政策總體框架下建設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和準入條件由用人單位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后自行制定。
B.鼓勵用人單位與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所有權人協商,通過租賃現有房源、合作開發建設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設籌集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C.鼓勵村鎮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行開發、運營,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人才公寓。
3.分配管理。
(1)供應對象。
①區政府、區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籌集建設的人才公寓供應對象:
A.原則上優先向當年度荔灣區重點建設項目(社會投資項目)業主單位、廣州市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企業、荔灣區重點企業及荔灣區重點招商引資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人才傾斜供應。
B.當供應量大于申請量時,可向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進行分配。
②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市、區認定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并實施,分配結果報項目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2)申請方式。高層次人才以個人(家庭)方式或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公寓,中高層次人才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公寓。
(3)申請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
②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無自有產權住房(市級高層次人才除外)。
(4)高層次人才申請規定
①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人才公寓,給予不超過150平方米、最長5年100%租金補貼。
②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海外尖端人才等人才公寓,經區政府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5)中高層次人才申請規定
符合條件的中高層次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住房,給予不超過90平方米、最長2年不超過50%租金補貼。
(6)租金補貼
租住人才公寓滿1年的承租人,憑1年的交款明細(或發票)、租賃合同、人才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前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窗口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經審核通過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程序進行發放。
租住人才公寓不滿1年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補貼的優惠政策。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不得同時享受住房補貼和人才公寓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已享受人才住房實物獎勵以及購房補貼、安家補貼等貨幣形式購房補貼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
4.管理監督。
(1)租金管理。人才公寓租金以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分配時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等出具的評估價格證明,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確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
(2)變更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變動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個月內如實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窗口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的,準予繼續承租,不符合資格的,應在收到審核結果后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人才公寓。
①承租人勞動關系發生變更的;
②承租人的人才等級、婚育狀況、家庭人員結構以及住房等發生變化的;
③其他應申報的變更事項。
(3)租期管理。人才公寓合同租賃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最長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或出現終止合同情形的,承租人應當主動騰退住房。期滿后申請主體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請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準后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窗口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租賃合同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合同期滿后2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人才公寓。
(4)退出管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退出人才公寓。
①承租人不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或不在申請單位工作的;
②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通過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
③存在其他不符合人才公寓承租資格條件的。
(5)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租賃合同并收回已配租的住房,不給予租金補貼的優惠政策,已給予租金補貼的優惠政策的,追繳其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
①未按時申報變更事項的;
②不符合人才公寓承租資格條件,且拒不騰退的;
③改變人才公寓用途的;
④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⑤未按約定繳納租金等應繳納費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
⑥人才認定資格被撤銷的;
⑦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⑧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的。
四、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人才公寓?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統籌分配,向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供應的租賃性住房。
(二)人才公寓面向什么群體供應?
本辦法中的高層次人才是指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或評定的高層次人才;本辦法中的中高層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及以上的人才。
人才公寓原則上優先向當年度荔灣區重點建設項目(社會投資項目)業主單位、廣州市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企業、荔灣區重點企業及荔灣區重點招商引資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人才傾斜供應,當供應量大于申請量時,可向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進行分配。
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市、區認定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并實施,分配結果報項目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人才公寓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申請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無自有產權住房(市級高層次人才除外)。
(四)人才公寓面積是多大?
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公寓應設置多種戶型,一般不超過150平方米。
(注:在《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中,規定“面向中高層次人才的單套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單套建筑面積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但考慮到在實際工作當中,有可能會新建或配建少量超過120平方的房源轉做人才公寓使用,為確保房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因此參考黃埔區的做法,上限設置為150平方,并在辦法第十一、十二條中規定人才享受租賃補貼的面積上限。)
(五)夫妻二人都是認定的中高層次人才,能否申請兩套人才公寓?
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補貼面積不超過每名申請人應享受面積累加值的80%。
(六)同時符合市、區人才公寓優惠政策規定的,能否申請兩套人才公寓?
同時符合市、區人才公寓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如何確定?租賃期限如何確定?
人才公寓租金以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分配時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等出具的評估價格證明,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確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
人才公寓合同租賃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最長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或出現終止合同情形的,承租人應當主動騰退住房。期滿后申請主體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請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準后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窗口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租賃合同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合同期滿后2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人才公寓。
(八)人才公寓申請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
高層次人才以個人(家庭)方式或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公寓,中高層次人才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公寓。
(九)人才公寓的分配程序是什么?
人才公寓原則上采取集中公開的方式分配,其程序為:制定分配方案、申請人所在單位預審、主管部門核定、提交申請、資格審核、統籌配租、簽約入住人才公寓及繳交租金。
人才公寓可根據區域經濟及社會發展需要,經區委或區政府同意后,采取定向配租的方式進行分配。申請、資格審核以及配租等流程參照集中公開分配方式中相應流程開展。
五、解讀途徑和時間
解讀途徑:荔灣區政府門戶網站(www.lw.gov.cn)
時間:與本辦法掛網同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