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為推進荔灣區標準化戰略的實施,加快區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荔灣區發展實際情況制定。
二、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范圍、項目、額度
(一)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范)制修訂的,分別資助10萬、6萬、5萬、4萬元,主導團體標準制定的,資助3萬元;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范)制修訂的,分別資助4萬、3萬、2萬、1萬元。
(二)對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8萬、6萬、4萬元。
(三)完成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范區(試點)建設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10萬元、8萬元、6萬元。
(四)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不包括復審項目),并取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的,每項資助2000元。
(五)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獲得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一次性資助2萬元;獲得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一次性資助1萬元。
三、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申報認定依據
(一)標準制修訂認定依據
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主導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是指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前言”中的排序處于前三的單位。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標準制修訂的證明。
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標準“前言”中的排序處于第四及以后的單位。
主導團體標準制定認定依據:在全國或廣東省統一的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開的標準文本。標準“前言”中排序前三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定單位;其他為參與制定的單位。
(二)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標準化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三)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的認定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批準立項、驗收合格的文件。
(四)釆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認定依據:“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五)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的認定依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
四、申報資助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資料
(一)基本資料
1.《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未辦理“三證合一”的單位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根據申報項目還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1.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范)制修訂項目申報: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團體標準制定項目申報:標準發布正式文本及編制說明,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開的證明材料;
2.承擔各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項目申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批準成立文件。
3.開展標準化示范區(試點)建設項目申報: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驗收評定或通過項目目標評審的有效文件;
4.采用國際標準或國際先進標準項目申報: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5.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項目申報:標準化良好行為等級認定證書。
以上材料均應提交經申報資助單位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兩份,并提交原件供受理單位進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