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2024年3月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獎勵申報時間、條件、資助獎勵
為貫徹落實黃埔區“金融10條”政策有關要求,現組織申報2024年3月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獎勵。現就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4日。
二、申報項目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規〔2019〕13號,“金融10條”政策)
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獎勵。本輪申報針對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第一階段獎勵(在區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證券公司等輔導保薦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獎勵)。
三、申請條件
(一)適用于政策生效期間(2019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上市企業或擬上市企業。
(二)上市企業是指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境內外資本市場是指國內資本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及境外資本市場(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國及上級金融主管部門認定的境外證券交易市場)。擬上市企業是指在區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證券公司等輔導保薦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或者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的企業。
四、資助標準
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600萬元獎勵,企業同時符合多個階段獎勵條件的,可一次性申請對應獎勵。
1、在區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證券公司等輔導保薦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不含“新三板”、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以及其他顧問協議)的,可給予100萬元獎勵。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與證券公司簽約工作應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在區內完成,且兩者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享受過我區“新三板”掛牌補貼扶持以及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股份制企業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本股份制改造并簽約的補貼;
2、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的,可給予200萬元獎勵;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給予300萬元獎勵;
4、按我區政策享受過上市輔導備案獎勵50萬元的,可在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時給予150萬元獎勵;按我區政策享受過上市輔導備案獎勵50萬元和上市輔導驗收獎勵100萬元的,可在成功上市時給予350萬元獎勵;
5、輔導驗收工作在區外完成后再將工商、稅務、統計關系新遷入本區,并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企業,須待企業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給予500萬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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