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關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的通知》(粵科產字〔2019〕149號)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我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加快培育江門市“5+N”產業集群,現將《江門市關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5月17日
江門市關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的通知》(粵科產字〔2019〕149號)等文件要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我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強化科技創新支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加快培育江門市“5+N”產業集群,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資助的技術創新中心是指2021年6月1日以后通過國家科學技術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批準組建的,由我市“5+N”產業集群龍頭骨干企業牽頭,創新型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參與,通過組建新型研發機構、平臺型公司或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方式共同投資建設的創新聯合體。
第三條 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按中央財政補助額度的100%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最高資助3000萬元;對省技術創新中心,按省財政補助額度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最高資助1000萬元。
第四條 資助經費采取“一次性、后補助”的形式發放。
獲得市財政配套補助資金的國家和廣東省技術創新中心在建設期內或建設期滿后,不得再次重復申請本資金。同一項目按《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江門市關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資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江科〔2020〕117號)獲得資助的,不得申請本辦法的資助資金。
資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項目所在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市本級財政與蓬江區、高新(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財政分擔比例為3:7,與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財政分擔比例為1:1。
第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資助資金以自愿申請為原則,申請單位需滿足以下要求:
?。ㄒ唬┥暾垎挝粸槲沂凶缘漠a業集群龍頭骨干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科研或經營情況良好,未出現科研違信等行為。
(二)申請單位已獲批組建國家級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仍在運行當中。
第六條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統籌全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的申報評審、資金管理等工作,負責資金撥付、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
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資金的申報受理、初審推薦、資金撥付、項目跟蹤實施等工作。
第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資金的審批分為資助申報、材料審核、公示與資金下達三個階段進行。
(一)資助申報。
原則上每年申報一次,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統一發布申報通知。申報通知發布后,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填寫《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資金申請表》向注冊地所在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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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加具初審意見報送至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資助對象名單。
(三)公示與資金下達。
擬資助對象名單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通過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反饋給異議提出單位或提出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后下達項目計劃,各市(區)科技主管等部門按規定落實配套資金并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八條 獲得資助資金的單位需對資助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并嚴格按照《江門市扶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科〔2021〕19號)的規定使用資助資金,資助資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設備費、科研材料及事務費、人力資源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直接費用,以及在組織實施科研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單位水電暖等消耗、管理費用、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其中用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必要的設備費、項目研究開發費不得低于總資助經費的70%。
第九條 獲得資助的申請單位在資助資金使用完的2個月內,須向市、區(市)兩級科技主管部門提交資助資金使用決算表、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和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報告。
獲得資助的單位若未按計劃完成國家科學技術部或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要求的建設任務、資助資金未按計劃使用完畢的,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回收剩余資金;若未按規定使用有關資助資金的,將回收不合規使用的資金及剩余資金。
第十條 對存在科研違信行為或違規使用資助資金的單位,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等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違規單位及違規情況將通過主流媒體和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
政策解讀: 《江門市關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