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廣東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和支持廣東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與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強的支撐能力,推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科技廳修訂了《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財字〔2012〕58號),形成《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廣東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辦法》,并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一、制定背景
廣東省重點實驗室自1986年啟動建設,經過30多年發展,截止目前,已建有廣東省重點實驗室430家,其中學科類288家,企業類142家,基本覆蓋了我省重要學科和產業領域,成為國家和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省組織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臺。省重點實驗室以“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國內外影響力顯著提升。
近幾年我省啟動建設廣東省實驗室、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等新的實驗室系列,同時國家及我省新出臺多項政策制度,2012年發布實施的《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省重實驗室進一步發展的需要,為了提升我省已建重點實驗室建設水平與科研能力,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制定依據
(一)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
(二)科技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學基金委《加強“從0到1”基礎研究工作方案》(國科發基〔2020〕46號)
(三)《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國科發監〔2020〕37號)
(四)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6章,37條,主要包括總則、職責、建設、運行管理、考核與評估、以及附則等六個方面內容,各章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第一章明確了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目的、定位、建設管理、主要類別以及資金保障。
1.將2012年發布實施的《廣東省學科類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企業類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兩個辦法合并,對學科類和企業類重點實驗室在管理流程及運行要求上相對統一,功能定位和目標任務各有側重、互為補充,根據建設需要,相應增設新的省重點實驗室類別。
2.進一步明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經費由依托單位負責保障,各級財政統籌予以支持。
(二)第二章明確了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部門、依托單位職責、重點實驗室職責。
增加了依托單位和省重點實驗室的職責范圍,依托單位應組織實施省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并落實黨建主體責任,推動黨建工作與省重點實驗室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省重點實驗室應堅持“四個面向”,解決重大科學問題,攻克共性、關鍵技術,不斷向科學技術廣度和深度發展,創新科研管理體制機制,還應嚴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實驗室安全等相關工作要求。
(三)第三章明確了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原則、建設任務、依托單位與申報條件以及建設組織過程。
1.為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等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刪除了原管理辦法中“依托單位須為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內資或者內資控股企業,且已通過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認定”的要求。
2.為實現省市聯動建設機制,加強實驗室科研基礎,明確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已建設運行2年以上的省直和地市等部門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并刪除原管理辦法中“廣東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產學研)培育基地”相關內容。
3.隨著新興產業的發展和行業細分發展,科研投入及科研活動所需場地面積不同于傳統科研,目前國家提倡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產學研協同攻關等,故刪除申報條件中實驗用房面積、科研儀器總值具體數值要求。將企業類省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依托單位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主營業務與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申報方向屬于統一領域,近三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條件修改為“依托研發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躍度高、研發條件好、科技創新實力強的企業法人單位建設”。
4.明確省市共建類重點實驗室的申報流程,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申報須經地市人民政府書面推薦,明確地市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
5.取消財政經費中開放基金的比例限制。
(四)第四章明確了省重點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委員會要求、人才團隊、科研活動與條件、開放交流、批準和備案事項等。
1.增加實驗室主任“任期內須全職全時在省重點實驗室工作”條件。結合實驗室評估周期,將其“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調整為“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三屆”。明確實驗室主任變更“依托單位應在6個月內新聘實驗室主任并報省科技廳批準”。
2.實驗室固定人員數量由20人以上調整為30人以上。
3.鼓勵省重點實驗室與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高級別生物安全實驗室等其它科技創新平臺和大科學裝置的協同創新。
4.明確需要批準和備案的事項。包括省重點實驗室名稱、主任、研究方向內容等重大事項調整變更,依托單位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調整情況等。
5.增加了科研誠信的相關內容,省重點實驗室應大力弘揚科學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恪守法規規范,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形成敢為人先、潛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圍。
6.明確資格撤銷條件,包括“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立項申報或考核評估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拒不接受檢查驗收、考核評估等監督管理的”以及“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等5種情形撤銷資格。
(五)第五章明確了省重點實驗室評估周期、評估內容、評估方式、評估等級及獎懲。
1.結合財政經費支持方式將評估考核周期由4年調整為3年。
2.為理順整改、撤銷與評估等級之間的關系,將評估結果由“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檔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個等級”,其中基本合格等級的省重點實驗室須整改。
3.提出在省重點實驗室基礎上建設并獲批成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可自愿參與評估;不參與評估的,需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其評估等級采用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
(六)第六章規定了辦法的有效期。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四、主要特點
(一)全面統籌,建立分工協同的省重點實驗室管理體系。對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進行全面統籌,明確了管理部門、依托單位、省重點實驗室各層級職責任務,構建統籌協調、職責清晰、規范有序的省重點實驗室管理體系。同時,各級財政統籌予以支持,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申報須經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推進并明確地市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
(二)全面規范,建立了統一有序的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的工作內容。一是明確對學科類、企業類省重點實驗室,以及學科類或企業類下的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進行統一的系統化管理,同時根據功能定位和目標任務不同,進行分類管理。二是明確實行信息歸檔管理,包括建設任務書、建設實施方案、依托單位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調整情況、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報省科技廳備案。三是明確向省科技廳報批事項,包括省重點實驗室重大事項調整變更、實驗室主任變更后新聘實驗室主任信息報省科技廳批準。
(三)全面開放,提高省重點實驗室的競爭力和水平。
立項條件中,企業類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性質取消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級注冊的內資或者內資控股企業”等限制,且申報條件中刪除了“實驗用房面積為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值1000萬元以上”的限制,以及“依托單位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依托單位近三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限制要求。學科類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中刪除了“實驗用房面積為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值1000萬元以上”的限制。在管理辦法中放寬了省重的申報要求,進一步提高省重點實驗室的競爭力,擇優立項更具有競爭力或優勢特色的高水平重點實驗室。同時加強與科技創新平臺和大科學裝置的協同創新,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四)全面松綁,賦予省重點實驗室更多科研自主權。一是取消了省財政經費中開放基金20%比例,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粵財規[2019]5號)等文件要求自主使用省財政經費,主要用于保障實驗室科研活動開展、人才隊伍建設與設施設備運維等。二是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聘任副主任數量及聘任年限、是否聘任專職副主任不做限制要求,同時,學術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換屆人數比例、學術委員會召開的實到人數等都不做限制,提高了省重點實驗室的學術自主權。
(五)全面引導,推動省重點實驗室健康發展。一是省重點實驗室具備良好的實驗室科研基礎,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已建設運行2年以上的省直和地市等部門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引導省直部門和地市建設重點實驗室平臺,逐步搭建全省重點實驗室體系。二是建立省重點實驗室考核與評估體系,將重大任務完成情況和創新績效作為重要的評價標準,建立以創新質量、學術貢獻和支撐產業發展為核心的評價制度。引導圍繞四個面向解決重大科學問題,攻克共性、關鍵技術,不斷向科學技術廣度和深度發展。三是引導省重點實驗室大力弘揚科學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恪守法規規范,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形成敢為人先、潛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