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條件
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企業在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時,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2. 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3. 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0人;
4. 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能力,近三年內獲得國家或省級以上科技獎勵、國家或省級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國家或省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等的數量和質量較高;
5. 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合作能力,與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系,參與國家或省級以上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平臺等的數量和質量較高;
6. 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服務能力,為行業或地區的技術創新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撐和服務,承擔國家或省級以上標準制定、技術評估、技術培訓等的數量和質量較高;
7. 有較好的技術創新環境,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知識產權,建立了健全的技術創新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營造了良好的技術創新氛圍。
此外,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第30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的通知》,企業技術中心的主營業務應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的范圍,具體參照《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以及相關“十四五”國家級專項規劃等文件。
二、認定流程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企業自愿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的要求,編寫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技術中心概況、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創新合作、技術創新服務、技術創新環境等內容,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2. 地方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會同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申請企業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其真實性、符合性、得分情況等進行核實,并采取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每年推薦的數量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評價情況和激勵條件進行確定,具體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第30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的通知》的規定。
3.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復核評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創新和高技術發展司組織專家對地方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復核評審,主要包括量化打分和專家答辯兩個環節,根據評審結果,初步提出擬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4.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示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復核評審結果,對擬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有異議的情況進行核查和處理,最終確定并公布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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