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詳細解答一下關于常見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里面大家容易忽視的點,通常這些問題是容易被大家所忽視的,而且往往是一知半解,不能盡享稅收優惠。為此,我們總結歸集了三項常見易錯點,提醒納稅人注意。
(一)研發過程中取得的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未作相應扣減。
在研發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產生一些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有些企業在取得這些特殊收入后,將其作為營業收入進行匯算清繳,在計算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卻未作相應的扣減,仍以原來的研發費用基數進行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例:A公司于2017年3月開展一項研發活動,11月停止研發并宣布研發失敗。研發期間共發生費用1964036.73元,產生下腳料鋼材87噸,未達研發目標標準的殘次品器械6臺,處置后取得收入共計2017080.36元。則2017年當年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53043.63元(1964036.73-20170803.36),為負數不足扣減。因此,此項研發活動當年可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為零。
(二)同時兼顧研發與日常生產的人員、器械、設備產生的費用,未按工時占比分配計算。
部分企業在計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未按照研發工時進行分配,而是將人員、器械、設備產生的費用全部歸集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類別中,這是不規范的。由于上述3項內容適用規定相似,現以人員工時分配計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作詳細說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例:B公司開展一項研發活動,2017年7月,甲入職參與研發同時兼日常生產管理,假設本月甲參與研發活動工時為42小時,參與日常生產126小時,工資每月16000元。則B公司在8月統計研發費用時,應按甲的研發工時計算,即工時占比為25%[42÷(126+42)]。可以歸集到研發費用中進行加計扣除的工資為2000元(16000×25%×50%)。
(三)多項研發活動其他費用加計扣除限額未按項目分別計算。
部分企業會存在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計算其他相關費用扣除限額時,會將所有項目研發費用合計金額的10%作為可扣除其他費用的限額。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例:C公司 2017年開展了2項研發活動乙和丙,乙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2萬元;丙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2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9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則分項計算方式如下:
1.項目乙:
扣除限額=(100-12)×10%÷(1-10%)=9.78(萬元),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
則項目乙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0-12+9.78=97.78(萬元)。
2.項目丙:
扣除限額=(120-9)×10%÷(1-10%)=12.33(萬元),大于實際發生數9萬元;
則項目丙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120(萬元)。
因此,C公司2017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97.78+120)×50%=108.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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