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內容
1、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2、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4574-2017)確定。
二、申報條件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
(一)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研究。
(二)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 ) 》為準,并隨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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