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發活動的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研發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個階段。
研發活動不包括以下活動:
1.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 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 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一)企業對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 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這類研發費用在發生時,應計入當期損益。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2. 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這類研發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后,應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二)企業對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1. 確定性原則。企業應當在研發項目開始時,明確研發項目的目標、內容、人員計劃、日程安排、費用預算等,以確定研發項目的可行性和可計量性,以便于對研發費用進行核算和監督。
2. 一致性原則。企業應當按照研發項目的實際進展,持續、穩定地對研發費用進行核算,不得隨意更改核算方法或者核算標準,以保證研發費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3. 完整性原則。企業應當完整地記錄、歸集、反映研發費用的發生、變動和結余,不得遺漏、重復或者錯報研發費用,以保證研發費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4. 可區分性原則。企業應當根據研發活動的性質、內容和目的,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進行區分,不得混淆或者隨意劃分研發費用,以保證研發費用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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