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價格是否可以作為研發費用支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第三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額加計扣除50%的比例確定應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其中,研究開發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直接費用是指直接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人員薪酬、材料費、外協費、儀器設備折舊及租賃費、試驗檢驗費等。間接費用是指與研究開發活動有關的管理費、水電氣暖通風等公共事業費、差旅交通費等。
那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價格是否屬于間接費用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具體辦法》(財稅〔2018〕100號)第十八條規定,間接費用應當按照以下方法分攤:
(一)按照直接人員薪酬在總人員薪酬中所占比例分攤;
(二)按照直接材料消耗在總材料消耗中所占比例分攤;
(三)按照直接儀器設備折舊及租賃在總儀器設備折舊及租賃中所占比例分攤;
(四)按照直接試驗檢驗在總試驗檢驗中所占比例分攤;
(五)按照直接外協在總外協中所占比例分攤。
綜上所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價格屬于與研究開發活動有關的管理費,因此可以作為間接費用進行分攤,并納入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
二、如何核算和報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價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價格的核算和報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審計價格應當以實際支付或者應支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審計機構為準,不得虛增或者虛減;
(二)審計價格應當按照實際發生年度進行核算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三)審計價格應當與其他管理費區分開來,在會計賬簿中單獨記錄,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在納稅申報表中單獨填報;
(四)審計價格應當有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予以支持,以便于稅務機關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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