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第三條認定條件第(六)項第2目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第(8)點規定,其他費用是指上述費用之外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因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是在判定企業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適用的計算口徑;財稅[2015]119號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是在計算企業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時適用的口徑。你公司在計算研發活動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支出可加計扣除金額時,應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文件規定的口徑,即其他相關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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