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企復審專利數量要求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
1. 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新藥、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件以上;
2. 實用新型專利7件以上;
3. 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專利(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或者軟件著作權8件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達到下列兩項數量要求:
1. 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新藥、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件以上;
2. 實用新型專利3件以上或者軟件著作權4件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時,應按照上述規定,提供近三年內申請或者取得的專利證書或者軟件著作權證書。初審時使用過的二類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在復審時不可再使用,一類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新藥、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可以繼續使用。
二、高新技術企業復審專利的類型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專利類型應與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相對應,即專利的技術領域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以下十個領域:
1. 電子信息技術
2.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 航空航天技術
4. 新材料技術
5. 高技術服務
6. 新能源與節能技術
7. 資源與環境技術
8. 先進制造與自動化技術
9. 海洋工程技術及高技術船舶
10. 核技術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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