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民營領軍企業培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現將《廣州市民營領軍企業培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4日
廣州市民營領軍企業培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辦〔2020〕8號)精神,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的活力和創造力,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具有明顯行業優勢和國際競爭力的民營領軍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民營領軍企業(以下簡稱“民營領軍企業”)的認定、管理和培育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組織實施民營領軍企業認定、管理和培育工作。
第四條堅持企業主導、政府引導、精準施策的原則,圍繞民營領軍企業建立有效的幫扶服務模式,及時掌握民營領軍企業發展動態,激發民營領軍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民營領軍企業發展壯大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并總結形成共性經驗和可復制模式向全市推廣。
第五條民營領軍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營企業(包含企業集團)。
(二)未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三)申請認定前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發生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輿情。
(四)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可適當放寬)。
(五)主營業務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具備較好的發展潛力和較高市場占有率、企業管理制度健全、在穗發展意愿強烈的民營企業。
本辦法所稱民營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資本由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或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比例占控股(含相對控股)地位的企業,以及上述兩類企業控股的企業。
第六條在近三年內獲得下列稱號或獎項之一,以及境內外上市企業,不受營收指標限制,可直接認定為民營領軍企業。
(一)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五百強、中國軟件企業百強、中國電子信息企業百強、中國互聯網企業百強、中國連鎖企業百強。
(二)擁有經認定并通過年度考核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或者國家級重點實驗室。
(三)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商標金獎。
(五)獲得中國工業大獎、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
(六)境內外上市企業。
第七條民營領軍企業認定流程: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我市重點發展產業,制定并發布當年度民營領軍企業申報指南。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進行申報,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由各區民營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和推薦上報。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推薦企業進行審核后,由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認定的民營領軍企業名單在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如發生經核查證實的重大否定性投訴,則取消該企業的認定資格。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被認定的民營領軍企業予以授牌。
第八條民營領軍企業優先納入市、區領導掛點聯系服務民營企業對象,優先推薦參加市領導與民營企業家懇談會。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妥善解決民營領軍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建立需求導向型扶持機制,對于民營領軍企業現行政策未能滿足的個性需求,可提請市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九條建立健全“政企聯絡員”常態化、網格化聯系服務民營企業機制,指導民營領軍企業用好政策,傾聽企業訴求,提振企業信心,解決企業難題。
第十條定期發布“廣州市民營領軍企業榜單”。加強民營領軍企業和企業家的宣傳力度,通過編寫案例集、組織培訓班、企業現場會、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宣傳推廣,提高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優先推薦民營領軍企業負責人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選,營造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干事創業的社會氛圍。
第十一條民營領軍企業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可以重新申報認定。民營領軍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民營領軍企業的認定: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負面輿情且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