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2021年3月25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央〔2018〕1號)、《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 黃埔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穗埔字〔2018〕13號),促進現代農業快速發展,推動四個“萬畝計劃”全面落地,形成現代農業產業集群,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的農業企業、農業服務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承包戶等從事現代農業的自然人。
第二條【土地流轉補助】土地承包戶(轉出方)將集中連片面積50畝以上的耕地(含魚塘、園地)、林地流轉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入方),對土地承包戶(轉出方)分別按每畝300元/年、每畝100元/年給予補助,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入方)分別按每畝700元/年、每畝100元/年給予補助,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畝100元給予一次性流轉獎勵。享受本條補助的流轉合同有效期需5年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讓方)、土地承包戶(轉出方)補助期限最長5年。
第三條【設施農業扶持】每年財政安排不超過1000萬元,遴選現代設施農業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最高按現代設施農業總投資的1/3給予補助。對已獲得國家、省、市扶持的項目,區財政扶持金額與上級合計補助金額不超過設施農業總投資的50%。每個項目最高補助500萬元。
設施農業用地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規定進行備案。確因農業生產需要增加輔助設施用地面積的,須符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 號)文相關規定,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經區農業農村部門核定的用地需求確定用地規模。設施農業用地硬底化須符合《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設施農業用地正負面管理清單的通知》(穗規劃資源字〔2020〕59號)文相關規定。
第四條【貸款貼息扶持】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的,按企業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期限最長3年。
第五條【品牌農業獎勵】對獲得國家、省農作物新品種審定并取得審定證書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企業,給予7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示范家庭農場,分別給予15萬元、8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特色農業獎補】對國家、省、市認定的現代農業產業園,分別給予1億元、5000萬元、3000萬元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規劃咨詢、基礎設施、生產設施、土地流轉、產業融合、科技研發與信息支撐、品牌建設、貸款貼息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獲得本辦法其他條款扶持的金額計入本款扶持額度。
對國家、省、市認定的農業公園,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
對經認定的“萬畝計劃”示范項目,總投資達到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七條【農業科技獎勵】對獲得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立項資助的農業科技項目,分別按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八條【全產業鏈獎勵】鼓勵開發建設農業全產業鏈,實現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一體化,對產值首次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農業全產業鏈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上述獎勵分兩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產值低于達標當年產值,則取消剩余部分獎勵。
第九條【農業生產補貼】對單造糧食種植面積15畝以上的種糧大戶,按每畝300元/造給予補貼。
對15畝以上種植戶購置商品有機肥料的,按每噸400元給予補貼,單戶每年最高1噸/畝。
對新落戶的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按每畝300元/年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3年,單個項目申請單位每年最高1000萬元。
第十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二款、第八條在有效期內先后達到多檔獎勵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符合條件的最高檔給予獎勵。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