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產業區塊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目標任務
(一)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2019年4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19〕4號),根據該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及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組織開展全市工業產業區塊的劃定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2020年2月25日,經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廣州市工業產業區塊劃定成果》正式印發實施。在此背景下,為加強工業產業區塊的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起草了《廣州市工業產業區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為各區政府(含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下同)和市直有關部門有效規范管理工業產業區塊的實施提供遵循,進一步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和產業轉型升級。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劃定依據、管理對象、管理原則和各部門的職責,工業產業區塊管理遵循“統籌布局、嚴守底線、剛彈結合、提質增效”的基本原則,穩定工業用地總規模,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促進工業用地合理布局和規模集聚。
第二章為劃定和優化,包括工業產業區塊劃定的技術要求、劃定程序以及劃定后優化調整程序等,明確工業產業區塊按一級控制線和二級控制線分級劃定,各區納入工業產業區塊的規劃工業用地面積占全區規劃工業用地面積比例原則上不少于80%,其劃定和優化調整應按照相應程序開展。
第三章為規劃和用地管理,包括工業產業區塊內的規劃工業用地比重、規劃用地調整要求以及其他用地的管控要求等,明確工業產業區塊內應以工業用地為主,單個工業產業區塊內的工業用地面積不少于該區塊總面積的55%。以上三章的相關技術要求、劃定程序等內容,既與前期已經開展的工業產業區塊劃定工作和正式印發的工業產業區塊成果作了充分銜接,也為接下來區塊成果整體修訂、單個區塊的優化調整等相關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確的操作指引。
第四章為產業發展與監督,結合我市產業高質量發展和招商引資工作需求,對工業產業區塊的產業發展提出工作指引和激勵措施。
第五章為附則,明確《管理辦法》有效期為5年。
三、相關問題解讀
(一)工業產業區塊的概念
《管理辦法》所稱工業產業區塊是指為保障我市工業用地總規模,以工業為主導功能的區塊范圍。
工業產業區塊按一級控制線和二級控制線分級劃定。一級控制線是保障我市工業長遠發展的工業用地管理底線,是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核心載體;二級控制線是為穩定我市一定時期工業用地總規模、未來可根據城市發展需求適當調整使用性質的工業用地管理過渡線。
(二)工業用地的概念
《管理辦法》所指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以及用于支持工業發展的倉儲、港口、鐵路貨運站場等類型用地,以及現行規劃用地性質尚未明確,但對未來國民經濟和產業發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業發展備用地(以下統稱工業用地)。
其中普通工業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規定的一類工業用地(M1)、二類工業用地(M2)和三類工業用地(M3);新型產業用地根據《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是指為適應創新型企業發展和創新人才的空間需求,用于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倉儲、港口、鐵路貨運站場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規定的一類物流倉儲用地(W1)、二類物流倉儲用地(W2)、三類物流倉儲用地(W3)、港口用地(H23)、鐵路用地(H21)和交通樞紐用地(S3);發展備用地是指現行規劃用地性質尚未明確,但對未來國民經濟和產業發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業備用地。
(三)工業產業區塊的優化
全市工業產業區塊劃定后,各區經論證確需優化個別工業產業區塊范圍的,應遵循“底線規模不減少、產業布局更合理”的原則。區塊內用地規劃優化的情形不屬于工業產業區塊優化的范疇。
工業產業區塊的優化分為“修正”和“調整”兩種類型。
其中,工業產業區塊的修正包括6種情形:
1.更新工業產業區塊的屬性信息;
2.合并空間相連的同等級工業產業區塊;
3.二級控制線按占補平衡原則優化;
4.新增二級控制線(不含一級控制線降級為二級控制線);
5.在區塊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修正單個一級控制線邊界(累計修正的面積不超過該一級控制線面積的5%;涉及多次修正的,按該區塊第一次修正前的面積計算);
6.新增一級控制線(可同步抵扣新增一級控制線面積的1.3倍二級控制線規模)。
同次修正可包含多個以上情形,除此以外的情形均屬于區塊“調整”。
工業產業區塊的修正由區政府批準;工業產業區塊的調整由各區政府報市政府批準。
(四)工業產業區塊內工業用地比例要求
為保障工業產業區塊的工業主導功能,單個區塊內工業用地面積占比不得低于該區塊面積的55%,剩余45%的用地應優先保障市政基礎設施、環保設施、生產性服務設施、人才公寓、租賃住房和配套設施等支持工業發展的用途。
未達到工業用地純度要求的一級控制線,各區政府在開展區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時應予以落實。
未達到工業用地純度要求的二級控制線,除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經各區認定服務于工業發展的科研設計設施(包括A35〔科研用地〕和B29〔其他商務設施用地〕兩種類型的用地中服務于工業發展的科研設計設施)外,原則上不得調整為其他非工業用途。
工業產業區塊內的城市更新規劃,應在符合上述工業用地純度要求前提下統籌各類用地安排。
(五)工業產業區塊用地管理和權限要求
本辦法規定區塊內工業用地面積占比不低于55%。區塊內工業用地面積比例高于55%的,可因建設市政基礎設施、環保設施、生產性服務設施、人才公寓、租賃住房和配套設施等,相應減少區塊內工業用地面積比例,但不得低于55%,此種情形不涉及工業產業區塊的調整和占補平衡;需調到低于55%的,則不符合工業產業區塊的技術要求,因而涉及工業產業區塊的調整,需按規定進行占補平衡。
減少區塊內的工業用地面積,控規深化及優化審批權不適用《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區實施的決定》(穗府〔2019〕8號文):“在維持市政主干道基本格局、不減少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符合產業區塊范圍控制性詳細規劃總體強制性指標和用地比例要求情況下,產業區塊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化及優化審批權委托各行政區實施”,即:減少區塊內工業用地面積且比例超過55%的,其控規深化及優化不屬于委托各行政區實施的范疇,除黃埔、南沙、增城、空港經濟區等具有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權的區之外,其他區仍須由市政府批準。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