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介紹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依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3〕43號)——對財稅〔2012〕27 號文件政策層面具體落實事宜加以明確,包括企業的收入總額、獲利年度,“兩免三減半”計算方式等。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明確研發費歸集范圍及加計扣除比例。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明確人員結構、研發經費、軟件收入等關鍵指標,以及相關辦理程序。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2018〕23號)——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6.《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延續了國發〔2000〕18號、國發〔2011〕4號文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進一步加大了政策對軟件企業的支持力度。
7.《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明確了原有政策和新政策之間的過渡處理方式。
二、申報條件
(一)軟件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廣州市依法注冊的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及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二)重點軟件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除了需符合軟件企業條件,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70%;
3.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三)軟件企業核查資料如下: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或技術服務列表;
3.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 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
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及相關發票復印件;
7.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8.核查年度經稅務機關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年度匯算清繳報告主表復印件;
9.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軟件企業承諾書》,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等予以承諾;
10.核查過程中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國發〔2020〕8號:國家對軟件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和范圍,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ㄋ模┲攸c軟件企業核查資料如下:
1.提供(三)中軟件企業核查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3.符合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國發〔2020〕8號:國家對軟件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和范圍,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申報程序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重點軟件企業采取清單進行管理,軟件企業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軟件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2018〕23號),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公告中《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有關步驟如下:
?。ㄒ唬┸浖髽I核查工作流程
1.登錄系統。企業注冊、登錄“廣東省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核查系統”,核對、補充核查資料。特別注意:每一份證明材料掃描為一個連續的文檔,格式要求為PDF格式。
2.資料核查。廣州市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由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錄“廣東省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核查系統”進行系統核查,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實地核查。
3.結果公示。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官網和微信公眾號對廣州市軟件企業核查結果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
4.結果反饋。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40天內將經公示的核查結果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核查結果反饋給省級稅務部門。經核查,對不符合條件或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情況,或提供虛假核查備案資料的企業,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ǘ┘{稅申報表需填內容:
四、常見問題
1.申請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后,可否同時享受小微企業、高新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如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高新企業條件,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式優惠不可疊加,可比較后選擇最優惠的稅率進行享受。
2.申請“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批次嗎?
答:企業可根據自身的核算進度在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稅務機關將在3月和6月分兩批將已申報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相關資料報送相關部門核查。同時也要注意,對自身條件判斷沒有把握的企業應盡可能提前履行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工作,列入稅務部門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單當中。如經核查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稅款,避免加收滯納金。
3.公司1997年成立,之前為商貿企業,于2017年起變更行業性質為軟件企業,是否可以申請享受“兩免三減半”?
答:申請“兩免三減半”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其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年度。
4.2019年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75%嗎?若是軟件持續升級研發,研發費用能否持續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答: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企業的研發費用只要符合稅法相關規定,都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5.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規定的企業或項目,在2019年(含)之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如何享受稅收優惠?
答:符合45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規定的企業或項目,可按規定自獲利年度或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開始計算優惠期,從2020年開始,就剩余期限享受相應的優惠至期滿為止。
6.45號公告執行以后,企業不符合新規定,還能否繼續享受原有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對于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7.對于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和項目,符合原有政策和45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的,如何享受優惠?
答:對于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符合原有政策條件和45號公告政策條件的,可自行選擇執行原有政策或45號公告政策。其中,選擇執行45號公告政策的,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8.與原有政策相比,45號公告第一至四條優惠政策的管理有什么變化?
答: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企業享受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于45號公告規定的優惠,不再全部轉請核查,而是按是否采取清單管理區分為兩種不同的管理方式:采取清單方式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采取清單管理方式的,稅務機關仍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9.45號公告發布后,相關清單和條件公布之前,納稅人怎樣判別和享受優惠政策?
答:45號公告發布后,納稅人在2020年第四季度(或12月份)預繳申報享受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的優惠時,在相關清單和條件公布之前,可暫按原有條件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清單和條件正式發布后,納稅人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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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