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成電路企業庫入庫認定申報獎勵、條件
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扶持辦法》規定(穗南開管辦規〔2022〕7號),我局現開展2023年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成電路企業庫入庫認定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申報時間
請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集中受理申請時間為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31日,請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時申報。
二、獎勵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認定通過后納入區集成電路企業庫統一管理,并可申報《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相關扶持獎勵。入庫企業需配合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填報相關產業數據,并每兩年根據通知提交年審材料。
三、申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沙區范圍內,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申報單位2022年未發生過重大安全、重大質量、重大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或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為失信被執行人(以“信用中國”網站查詢結果為準)。
(二)主營業務技術領域為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的企業(附件14序號為1-9的九個行業)及其他行業,且企業符合《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入庫標準的,入庫標準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1)從事集成電路或EDA工具研發、設計;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5人,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
(3)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收入(企業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或EDA工具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1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規范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和經營場所;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制造企業
(1)從事集成電路制造;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50人,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
(4)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5%;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收)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6)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1個;
(7)具有與集成電路制造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8)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
(1)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測試;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50人,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
(4)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5%;
(5)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收)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6)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1個;
(7)具有與集成電路芯片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8)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4.集成電路設備企業
(1)從事集成電路專用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20人,且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銷售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1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5.集成電路材料企業
(1)從事集成電路專用材料研發、生產;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20人,且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15%;
(3)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材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材料銷售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研發、生產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1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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