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世界科技強國目標的重要基礎。為進一步加強深圳市科研誠信建設,規范科研領域誠信管理,營造良好科研創新生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規定》《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委制定《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科研誠信工作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對科研誠信建設工作寄予厚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營造良好學術環境,弘揚學術道德和科研倫理”。2018年以來,中辦、國辦先后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科技部印發《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并聯合20部委出臺《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等重要文件。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在此背景下,我市科研誠信的建章立制工作顯得尤為迫切,此次我委出臺《辦法》,正是落實上述精神和要求的具體行動。
(二)推進科研誠信建設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委科技計劃項目及其他科技業務涉及的財政資助資金逐年遞增,亟需建立相應的科研誠信體系,進一步營造求真務實的科研環境和誠實守信的作風學風,優化和完善我委科技計劃業務管理體系,為規范開展監督提供制度性保障。
(三)服務創新主體的迫切需要。《辦法》的制定,使科技創新主體清楚了解科研失信行為的具體界定,以及分級分類懲戒的后果,明確了底線邊界,細分了責任承擔情形。同時,《辦法》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中,也相應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原則,為服務創新主體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科研誠信管理機制、科研失信行為的認定、科研失信行為的懲戒、失信行為的處理程序、附則等六章,共35條。針對當前科技計劃項目及其他科技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存在的問題,《辦法》明確了各類主體的職責、違規行為的界定、規范處理尺度和處理流程,為統一依法依規開展違規處理提供基本遵循。其中:
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辦法》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職責以及實施原則。
第二章科研誠信管理機制。共4條,明確市科技計劃實行全過程科研誠信管理,建立科研誠信承諾和審核制度、失信懲戒制度、聯合懲戒制度、探索守信激勵制度。
第三章科研失信行為的認定。共6條,按照項目申報單位、承擔單位,項目承擔人員、參與人員,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四類主體劃分責任,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將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規定了風險預警防范措施。
第四章科研失信行為的懲戒。共9條,依據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關于懲戒措施種類的規定,綜合考慮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區分一般科研失信行為和嚴重科研失信行為,明確了懲戒措施。此外,本章還規定了從輕減輕處理情節、從重處理情節、信用修復機制。
第五章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理程序。共7條,包括案件調查程序、暫停措施、處理決定書記載內容、文書送達、救濟途徑、懲戒期限折抵等方面內容。
第六章附則。共4條,包括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責任、銜接安排、參照適用、試行年限等內容。
三、主要特點
一是《辦法》針對性、實操性強。《辦法》對科研失信行為分級分類管理,按照四類責任主體,區分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對應采取不同年限的限制懲戒措施。《辦法》規定了風險預警防范措施,對于輕微的失信行為或者存在財政資金風險的情形,及時介入防范。《辦法》規定了暫停措施,對于有證據證明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認定和處理前,可先采取暫停措施予以風險防控。《辦法》規范了失信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程序,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作出處理決定,應經規范調查取證,聽取責任主體的陳述申辯,確需處理的,應書面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至處理對象。
二是《辦法》覆蓋面廣。《辦法》覆蓋了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科學技術獎勵等各類科技業務;覆蓋了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及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主體;覆蓋了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和評估等管理環節;覆蓋了各類型科研失信行為。
三是《辦法》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辦法》規定,主管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綜合考慮科研失信行為的主客觀因素,并規定了從輕、從重情節。《辦法》完善了懲戒期限的折抵安排,主管部門如在后續作出具體處理決定,涉及的懲戒期限計算,允許暫停期間的期限進行折抵。《辦法》設立了信用修復機制,在懲戒期內,處理對象可以通過積極履行義務、主動整改、彌補損失或為社會作貢獻等方式進行科研誠信修復。
深圳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