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科技局關于湛江市眾創空間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和《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5〕297號),引導我市眾創空間發展壯大,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技局關于湛江市眾創空間扶持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湛江市科技局關于湛江市眾創空間扶持辦法(試行)
湛江市科學技術局
2016年1月18日
湛江市科技局關于湛江市眾創空間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順應網絡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趨勢,發揮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較多的優勢,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發展眾創空間等新型創新創業孵化機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在我市范圍內由獨立法人機構運營,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各類新型創新創業服務平臺,是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滿足不同創業者需求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第三條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發揮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探索建立多模式的眾創空間,形成創業主體大眾化、孵化主體多元化、創業服務專業化、組織體系網絡化、創業路徑資本化、建設運營市場化、創業模式多樣化的發展格局。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市級眾創空間認定和專項資金的組織申報、評審工作,并對市級眾創空間建設和發展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市財政局負責眾創空間專項經費管理,審核、下達、撥付,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各縣(市、區)、湛江高新區管委會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所屬區域內眾創空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服務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眾創空間條件
第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符合湛江產業發展規劃和新興產業布局,產業特色鮮明,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眾創空間目標、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與創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3、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管理人員專業結構合理。
4、可自主支配的場地使用面積達5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與創業服務功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能夠提供辦公場地、公共服務場地、產品展示、觀點分享、項目路演等硬件支撐,其中,辦公與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80%。自有或租賃場地作為眾創空間用途使用期限自申報之日起不少于5年。場地屬自有物業的,產權應當清晰,在存續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場地屬租用物業的,租用合同應當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5、擁有1個以上天使投資人(或種子資金)、風險投資機構等,并有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6、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可為創客和創業團隊提供創業咨詢、培訓輔導、技術開發與交流、人才交流與管理、商務、信息、金融、市場、國際合作、工商注冊等方面的服務,通過線上線下方式拓展服務渠道;經常舉辦項目路演、創業沙龍、投融資講座等創新創業活動。
7、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服務對象評估篩選、畢業與退出機制、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條 眾創空間應逐步聚集與其服務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創客或創業團隊:
(一)以服務創客為主的眾創空間所聚集的活躍創客不少于50人,且與眾創空間簽訂服務協議,以創新為核心理念,以實現創意的產品化為目的,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開展明確的科技類或創意設計類活動;
(二)以服務團隊為主的眾創空間所聚集的活躍創業團隊不少于15個,且與眾創空間簽訂服務協議,具有明確的科技類、創意設計類等創業項目或方向,以通過成立企業或成果轉讓,實現商業化開發為目標,開發的項目或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并能夠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潛力。
第七條 眾創空間注冊單位應填寫《湛江市眾創空間認定申請表》,并向所在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高新區各園區管委會科技部門提出申請。所在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高新區各園區管委會科技部門審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和會議答辯,通過專家評審后,由市科技局審核批準,發文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頒發《湛江市眾創空間》標牌。
第八條 市科技局每2年對市級眾創空間進行資格復審,對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眾創空間資格。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條 每年在市級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資金作為眾創空間專項資金扶持眾創空間和創客、創業團隊。專項資金采取后補助的方式,分為補貼類和資助類,由受款單位統籌使用。
第十條 補貼類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 運營經費補貼:支持眾創空間減免租金為創客、創業團隊提供創新創業場所,按照眾創空間實際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以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眾創空間運營機構連運營經費補貼,每年不超過20萬元。
(二)平臺建設補貼:對市級以上眾創空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從建設之日起三年內,儀器設備購置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的經費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創業導師補貼:眾創空間聘任創業導師,且創業導師服務滿一年、服務不少于10家創客和創業團隊并經眾創空間考核合格和市科技主管部門核準的,按照一位創業導師每年2萬元的標準給予眾創空間運營機構補貼,每年每家眾創空間的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四)創客、創業團隊擔保補貼:創客、創業團隊在銀行貸款過程中產生擔保費用的,給予不高于50%的擔保費補助,每個創客或創業團隊年度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已享受政府政策性擔保優惠的不再重復補貼。
第十一條 資助類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市級眾創空間資助:凡獲市級眾創空間認定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已獲得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扶持的不再重復資助) 。
(二)市級眾創空間升級資助:支持符合條件的市級眾創空間申報省級、國家級眾創空間。被認定為省級眾創空間的,給予一次性資助資金20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級眾創空間的,給予一次性資助資金50萬元。
第十二條 優先支持眾創空間牽頭申報市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等項目。優先推薦市級眾創空間內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和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
第十三條 市級眾創空間,符合條件的創客、創業團隊應按照市科技局當年度眾創空間專項經費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每年1月份通過湛江金科網公布市級眾創空間認定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集中受理申請,申報單位依據申報指南辦理申報,提供相關紙質資料;市科技局按照申報受理、材料審核、實地考察、專家評審、會議決定等流程,確定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或資金支持額度,并在湛江金科網公示,資金安排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結果下撥資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在組建、認定、復審、扶持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的,取消其市級眾創空間稱號,并在兩年內不得申請。
第十六條 在孵化器內建設的眾創空間不重復享受本辦法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