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細則(試行)》(江科﹝2020﹞3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行動計劃(2017- 2020年)的通知》(粵科高字[2017] 129號)要求,加快推動我市創新驅動和科技創新工作,堅持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增長與質量提升并舉,推動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增長,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補助對象為在江門市注冊,由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和《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 195號)組織認定,并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批復同意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促進高企發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為促進高企發展實行補助的資金,均為后補助項目資金。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項目所在市(區)財政按1: 1比例分擔。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統籌全市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查核實和績效自評等工作。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本轄區高企的發展,組織補助資金的申請、資料初審等工作。
第六條 江門市財政局負責辦理市本級承擔財政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通報。各市(區)財政局負責落實轄區財政應配套資金,配合做好資金下達和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章 適用對象及補助標準
第七條 適用對象及補助標準:
(一)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初次認定為高企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若企業登記住所在江門人才島范圍內,補助標準提升至50萬元。
(二)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新認定(即2008年以來曾經通過高企認定)為高企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若企業登記住所在江門人才島范圍內,補助標準提升至20萬元。
(三)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省內其他地市整體遷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國現行科技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真實準確報送本單位R&D經費投入情況的高企,高企證書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企業下一年度研發投入的3%o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不低于1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對于補助資金的申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交申請。市科技局通過門戶網站等途徑發布資金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對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至所屬轄區科技主管部門,并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二)審查推薦。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推薦至市科技局。
(三)審查核實。市科技局根據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公布的高企認定結果對各市(區)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將該年度補助資金安排計劃通過市科技局官網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沒有異議的給予立項確認;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實證據,市科技局據實處理。
(四)下達項目計劃及撥付資金。市科技局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補助名單、金額等相關資金項目計劃材料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下達資金項目計劃并抄送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財政局、各市(區)財政局根據資金項目計劃按程序下達、撥付補助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申領補助資金的企業,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的,將追回資金,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要積極開展高企提質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財政、審計及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數據統計和績效評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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