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報推薦2016年廣州市科學技術獎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和《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穗科創〔2015〕3號)的規定,現將申報推薦2016年廣州市科學技術獎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人)的要求
(一)市科學技術市長獎。
申報2016年廣州市科學技術市長獎人選應符合《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八條和《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十一條的規定:“候選人應在近五年內獲得了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且是該項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之一;或者獲得了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且是該項目的第一完成人;或者獲得了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和1項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且是上述項目的第一完成人”,其中“近五年”是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申報2016年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應符合《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應是從事研發與成果轉化的獨立法人機構。申報項目單位必須是在本市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推廣、成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現產業化的自然人、法人機構。第一申報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機構。
2.知識產權清晰。申報推薦項目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包括已獲得專利權、著作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及獲得動植物品種權、農作物新品種審定證書;自然科學及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必須以論文、專著形式公開發表,每位完成人必須是論文、專著的作者,并得到同行引用或評價。凡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推薦。
3.成果已推廣應用。
(1)研究成果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推廣應用。對涉及有審批要求的項目,必須提交相應的行業許可批準證明材料(如新藥、醫療器械、動植物新品種、農藥、化肥、獸藥、食品、通信設備、電力設備、壓力容器等),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獲得批準。土木建筑工程類項目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獲得工程驗收報告。論文、專著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公開發表。
(2)申報項目應在2013年1月1日后通過科技成果評價(含鑒定、驗收、評審、專利授權、行業審定、有關部門確認等)。各種新聞媒體的報道及個人信件不作為科學技術評價的證明。
4.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記。申報項目必須完成科技成果登記,提交申報材料時已經獲得了成果登記受理號,進入專家網絡評審時必須提供《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5.項目名稱命名要求。申報推薦項目名稱不得出現企業名稱(簡稱)和具體商品品牌等字樣。
(三)內部公示。
申報2016年廣州市科學技術獎的,應在本單位內部公示5日,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主要完成人的姓名與排名及對本項目的主要貢獻、主要完成單位的單位名稱及對本項目的主要貢獻、項目簡介。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方可推薦。
(四)一致性要求。
申報2016年廣州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材料中的“完成單位、完成人”應與知識產權權利人、論文專著的作者或其它項目評價證明材料中的“完成單位、完成人”一致。如有未列入申報項目中的,相應的“完成單位、完成人”須出具放棄申報獎勵的證明材料。
二、推薦單位(專家)的要求
推薦單位(專家)應符合《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推薦時嚴格把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一)擇優推薦。
推薦單位(專家)應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堅持推薦本地區、本部門優秀項目和人選。
(二)審查要求。
推薦單位(專家)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時效性和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推薦市長獎人選的應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推薦廣州市科學技術市長獎人選時,應征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避免同被推薦人多次推薦。
(四)推薦意見填寫要求。
推薦單位(專家)應客觀填寫推薦意見,限500字以內,并按時完成。屬專家推薦的,每位專家應分別填寫推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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