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培育發展戰略性產業集群的實施意見》(東府〔2021〕10號)、《東莞市產業鏈“鏈長制”優化升級工作方案》,建立“鏈長”通過“鏈主”企業推動產業鏈建設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的傳導機制,充分發揮“鏈主”企業引領帶動作用,提升重點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構建良好產業生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東莞市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管理、服務和相關支持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鏈“鏈主”企業是指處于產業鏈供應鏈核心優勢地位,對于優化資源配置、技術產品創新和產業生態構建有重大影響力,肩負提升產業鏈績效和產業集群發展水平重任的核心企業。
第四條 東莞市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工作原則上在“十四五”期間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圍繞我市“4+5”戰略性產業集群,結合產業發展實際確定若干條重點產業鏈,每條重點產業鏈遴選2-3家“鏈主”企業。到2025年,在全市范圍內遴選認定市級“鏈主”企業40家左右,培育省級“鏈主”企業5家左右。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一)屬地原則:依法在東莞市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二)規模實力: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集群、高端裝備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億元;其他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不低于10億元。
(三)領軍地位:企業在國內同行業具有一定規模優勢和行業領導地位,屬世界500強、國內500強、民營企業500強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省大型骨干企業及其他主導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率排名前列的企業。
(四)自主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3%,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主導或參與相關領域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具備國家級、省級高層次領軍人才、團隊的優先考慮。牽頭或參與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擁有省級以上創新研發平臺(包括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及獲得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的優先考慮。
(五)持續經營能力: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好的成長性,盈利能力長期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產品質量精良,管理模式創新、具有品牌核心競爭力;企業產品能耗低于全國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產業帶動能力:產業鏈帶動能力強,資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屬重點產業鏈上下游合作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在市內配套的產業鏈上下游市場主體不少于20家。
(七)基本要求:企業政治可靠、積極作為、主動擔當,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強。企業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沒有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環境違法記錄,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組織申報。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鏈主”企業年度《申報通知》,明確“鏈主”企業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審核材料和遴選程序等內容。市發展改革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產業集群牽頭單位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并提供相關材料。申報材料應包括:
1.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申請書;
2.重點產業鏈培育發展實施方案;
3.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4.申報重點產業鏈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的佐證說明材料;
5.最近三個年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項審計報告》、企業設立研發機構的佐證說明材料;有效專利、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目錄;參與或主導國際/國家標準目錄。
6.質量榮譽、品牌榮譽、管理榮譽、企業能耗水平等證明材料。
7.上一年度重點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簽訂的合同或發票等佐證材料;
8.有助于佐證“鏈主”企業評價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9.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專家評審。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并邀請有關行業專家,組成“鏈主”企業評審小組。評審小組重點圍繞企業的行業影響力、產業帶動能力、經濟實力、創新研發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出具選定意見,提出各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備選名單。
(三)“鏈長”審定。各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將擬選定的“鏈主”企業備選名單報產業鏈所屬“鏈長”審定。“鏈長”審定同意后,由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戰略性產業集群“鏈主”企業名單,形成“鏈主”企業培育庫。
(四)公示發布。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政務網站將擬選定“鏈主”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公開發布東莞市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結果,有效期三年;公示有異議的,根據異議內容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章 跟蹤支持
第七條 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東莞市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庫,將獲得 “鏈主”企業稱號的企業納入“鏈主”企業庫管理,予以重點扶持發展。
第八條 對獲得市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的企業納入“企業市長直通車”服務范圍,定期梳理匯總“鏈主”企業訴求,完善企業服務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九條 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將更新的“鏈主”企業庫名單推送給有關單位,在產業促進、產業空間、工業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金融服務、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擔國家、省重大專項等領域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條 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發展改革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產業集群牽頭單位對“鏈主”企業實行每三年一次復核,復核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遴選標準和程序執行,復核結果由“鏈長制”各牽頭單位報請企業所屬產業鏈“鏈長”確認。
未通過復核的企業,取消其東莞市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并從“鏈主”企業庫中移除,不再享受有關支持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評審小組在遴選管理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的,一經發現,追究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撤銷東莞市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二)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違法行為的;
(三)被生態環境部門處以《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六、七條中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處罰類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發生重(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五)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六)企業注冊地發生重大變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