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重金獎勵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佛山重金獎勵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佛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技術轉移規律和產業發展規律的技術轉移體系,推進科技成果在我市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我市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加快建設面向全球的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根據《佛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我局制定了本實施細則。為了廣泛聽取意見,進一步提高政策制定質量,現公開征求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以書面(個人需署實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并留聯系方式)方式反饋,并于2019年2月25日前發至市科技局科技服務與管理科。
佛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技術轉移規律和產業發展規律的技術轉移體系,推進科技成果在我市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我市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加快建設面向全球的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根據《佛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以及為服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開展的技術開發、技術轉移、技術交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等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 實施意見中,省科技獎培育項目(以下簡稱:省獎培育項目)屬于事前資助。獲得省和國家科技獎配套、佛山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以下簡稱:市轉化平臺)資助、技術合同、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和技術經紀人資助屬于后補助。
第四條 上述資助中,除獲得省和國家科技獎配套外,均需要進行申報。市科技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或指南。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要求、申報流程等以當年的申報通知或指南為準。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必須是我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申請技術經紀人資助的自然人必須在我市獨立法人單位任全職工作。
第二章 省科技獎培育項目
第六條 省獎培育項目是指選擇我市技術創新性強、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產業發展帶動力和示范效應強的項目進入省科技獎培育庫,經培育提名省科學技術獎或向省科技廳推薦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七條 省獎培育項目必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并取得成果和已經實現產業化的項目。
第八條 省獎培育項目每年入庫一次,每年入庫數量不超過30個。
第九條 省獎培育項目可通過兩條途徑入庫。一是通過年度申報競爭入庫。二是經市科技局審核備案設立科技獎的社會組織推薦。
第十條 省獎培育項目分一、二檔,每個項目分別由市財政資助20萬元、15萬元,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
第十一條 申報省獎培育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必須經過成果評價或已取得發明專利授權,并已進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
(二)申報項目要求研究成果整體推廣應用時間2年以上;
(三)同一第一完成人每年只能申請入庫項目1項,同一第一完成人在庫項目不超過3項。
第十二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省獎培育項目:
(一)在知識產權、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存在爭議的項目和個人;
(二)已經獲得國家、省科技獎的項目;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
(四)未解密的保密項目。
第十三條 省獎培育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技局審核備案的設立科技獎的社會組織;
(四)經市科技局認可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省獎培育項目的評審標準如下: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成為行業共性技術或關鍵技術,成果轉化程度高,市場競爭力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作用,并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一檔;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并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二檔;
第十五條 申請入庫培育項目經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立項等程序,確定是否入庫及入庫檔次。
第十六條 申報省獎培育項目必須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獨立法人證明;
(三)結題驗收證明或科技成果評價證明,以及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四)與本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情況證明:包括授權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農業新品種等等);已發表的論文、專著等;
(五)知識產權權利人、成果評價、成果登記證明中的參與研究單位未列入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時,必須出具《同意不參與報獎聲明》,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代表性論文(專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主編或副主編)、知識產權權利人、發明專利發明人以及成果評價、成果登記證明中的完成人未列入項目主要完成人時,必須出具《同意不參與報獎聲明》,并由其本人簽名。
(六)推廣應用證明(用戶使用報告)及經濟、社會效益證明;
(七)檢測證明及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業審批、許可等文件。
第十七條 省獎培育項目入庫存續期為三年。符合以下兩種情況,項目自動出庫:一是項目入庫期間獲得省以上科技獎的項目,二是項目入庫三年后仍未獲得省以上科技獎的。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從省獎培育項目中遴選符合條件的項目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章 促進社會科技獎及省和國家科技獎配套資助
第十九條 社會科技獎的設立及管理,按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以及廣東省科技廳出臺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社會科技獎審核備案工作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備案科技獎時必須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科技獎的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三)社會科技獎的評審方案、標準、評分體系。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備案設立科技獎的社會組織,每年可推薦不超過3個獲獎項目直接入庫,其中一檔1個,二檔2個。每年社會科技獎推薦總數量不超過10個。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對以我市企事業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的省和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給予資助。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項目每個資助500萬元,一等獎項目每個資助300萬元,二等獎項目每個資助100萬元,突出貢獻獎每個資助300萬元,科技合作獎每個資助20萬元;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項目每個資助1000萬元,一等獎項目每個資助500萬元,二等獎項目每個資助3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獲獎項目完成單位可將不低于70%的市財政配套資助資金用于獎勵做出重要貢獻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經費、科技管理經費、工作人員補貼,或用于申報省和國家科學技術獎所需的科技服務和管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 獲得省和國家科技獎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根據獲獎文件直接申請配套資金劃撥到項目第一完成單位。
第四章 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
第二十六條 佛山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以下簡稱:市轉化平臺)是指在我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從事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服務,集聚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資金、人才、服務等創新要素,連接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創新主體,開展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技術交易活動,提供技術展示、技術交易、技術定價、技術投融資、技術咨詢、技術經紀人培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專業化服務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申請納入市轉化平臺的條件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
(二)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制度和政策體系;
(三)擁有一批較高水平的成果轉化服務和技術轉移服務專業化人才隊伍;
(四)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與產業、企業需求有效對接,通過研發合作、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作價投資等多種形式,實現科技成果市場價值。
第二十八條 申請納入市轉化平臺必須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獨立法人證明;
(三)平臺建設方案;
(四)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技術轉移政策體系等;
(五)專職技術服務人員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經遴選納入市轉化平臺促成的技術交易,并在我市實現產業化,只要買賣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在佛山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市財政可按照每個技術合同實際技術交易額的5%對市轉化平臺給予資助。每個技術交易合同資助不超過20萬元,每個平臺每年資助合計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十條 申請市轉化平臺資助必須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平臺、買方和賣方獨立法人證明;
(三)技術合同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四)技術在我市產業化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技術合同資助
第三十一條 技術合同資助包括市技術合同登記點資助、技術交易資助和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資助,對上年度已完成的工作進行資助。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工作需要向省科技廳申請設立或取消技術合同登記點。技術合同登記點的設立,經各區科技部門推薦,市科技局審核后,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由省科技廳批復。
第三十三條 申請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我市的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科技服務類企業;
(二)具有技術交易、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服務相關經驗,有從事相關工作的服務團隊。
第三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點為我市企業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工作,組織技術交易對接活動,建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技術交易服務人才隊伍。
第三十五條 實行技術合同登記服務獎補制度,市財政對全市各技術合同登記點按全年登記技術交易額的0.2%進行補助。
第三十六條 申請技術合同登記點資助必須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獨立法人證明;
(三)技術合同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第三十七條 我市的企事業單位作為買方或賣方,簽訂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20萬元及以上的,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資助,每年每個單位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 申請技術交易資助必須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獨立法人證明;
(三)技術合同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四)與技術合同對應的付款憑證、稅務發票等。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合同內容僅用于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技術轉包、產品銷售的;
(二)存在《企業會計準則》中關聯交易的項目、企業。
第四十條 對我市企事業單位被科技部認定為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一次性資助 50萬元,對獲科技部認定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外地企事業單位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一次性資助 30 萬元。
第四十一條 申請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資助必須提供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獨立法人證明;
(三)國家科技部印發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章 技術經紀人資助
第四十二條 實施意見和本細則所述的技術經紀人是指在技術市場中,以促進成果轉化為目的,為促成技術交易而從事技術需求挖掘、中介服務或技術推廣應用和技術合同登記等業務的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等人員。
第四十三條 技術經紀人基本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沒有科研信用問題和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二)具備某技術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專業學術水平和對技術和市場有較高的分析判斷能力,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有相關經濟、管理和市場知識背景,具備組織、協調、經營能力,熟悉國內外相關行業或領域的發展動態。
(三)具備較強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包括對科技成果的獲取、篩選和交易項目的評價、論證。
(四)身體健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勝任技術經紀服務。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高層次人才等不受年齡限制。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局設立技術經紀特派員制度。對符合上述條款的技術經紀人,經培訓和考核,可認定為市技術經紀特派員。技術經紀特派員征集、培訓和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技術經紀特派員分為技術供需方經紀特派員和技術交易中介方經紀特派員,其職責分別是:
(一)技術供需方經紀人。在技術供給方或需求方單位內部產生,主要負責特派員所在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交易服務,具體從事技術需求挖掘,參與技術交易全過程,跟蹤項目落地,開展技術合同登記等工作。
(二)技術交易中介方經紀人。在行業協會、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中產生,主要負責收集、整理、篩選新技術、新產品信息,根據技術需求、技術難題,尋找相應的新技術、新產品;為技術供給方或需求方提供成果轉化、技術交易、技術合同登記以及法律顧問、市場調查、技術咨詢、方案評估、中試調查、產業化咨詢等增值服務。
第四十六條 技術供需方經紀人年度促進技術交易額累計50萬元及以上的,可申請技術經紀人資助。
第四十七條 技術交易中介方經紀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等技術供給方或需求方簽訂服務合同,年度累計促成技術交易額50萬元及以上的,可申請技術經紀人資助。
第四十八條 每個技術經紀人一次性資助2萬元。申請技術經紀人資助必須提供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所在單位和所服務單位的獨立法人證明;
(三)任職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或社會證明等;
(四)完成工作任務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如服務合同、技術合同及認定登記證明,與技術合同對應的付款憑證、稅務發票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實施意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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