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實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45號)和《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東府〔202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認定一批智能車間,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助力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實現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的東莞市智能車間(以下簡稱“智能車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能車間是以生產過程的軟件系統和硬件設備為基礎,以自動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技術等為手段,用網絡連接車間不同單元,對生產運行過程進行規劃、管理、控制和優化。
第四條 東莞市智能車間的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智能車間認定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各鎮街(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轄區內智能車間的申報、指導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企業申報智能車間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申報企業不屬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范圍;
(三)企業主導產品(技術)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政策導向;
(四)每家企業每次只能申報一個智能車間項目,申報項目的硬件裝備和軟件系統實際投入不低于500萬元(含)。
第六條 智能車間建設標準要素:
(一)設計研發1. 車間設計數字化。車間的總體設計、工藝流程及布局建立數字化模型,并進行模擬仿真,實現規劃、生產、運營全流程數字化管理。
2. 產品設計數字化。采用CAD、CAM、CAE、CAPP等數字化制造技術,實現數字化三維設計和工藝仿真分析。建立PDM/PLM系統(圖檔管理、產品結構管理 、變更管理、配置管理、需求管理),實現協同研發管理。產品信息能夠貫穿于設計、制造、質量、物流等環節,實現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生產過程1. 生產過程自動化。構建現場控制網絡,采用工業機器人或自動化裝置實現自動化生產。制造過程現場數據采集和分析。車間物流跟蹤及追溯系統(基于RFID和條碼等技術)。采用機器視覺等先進技術對關鍵工藝參數進行在線測量。
2. 數據互聯互通。建立實時數據庫平臺。實時數據庫與制造過程自動化系統實現互通集成。實時數據庫與生產管理系統互通集成。生產實現現場數據可視化、信息共享和優化管理。實現ERP、MES和現場控制系統的協同,提高生產效率。
3. 制造執行系統應用。應用智能生產系統(如PLC應用、DCS應用、DNC應用、MES應用功能),高級計劃排產(APS)、智能過程智能化分析能實現生產數據采集、可視化生產排產、質量管理、設備管理、生產作業指導、生產過程追溯、車間人員排班。
(三)倉儲物流基于條形碼、RFID等識別技術實現自動出入庫管理。建立倉儲模型和配送模型,實現倉儲配送與生產計劃、制造執行以及企業資源管理業務的集成。通過生產線實際生產計劃實時拉動物料的精準配送,實現倉儲和配送的可視化管理。應用立體倉庫、AGV等實現關鍵件的倉儲和配送。
(四)工業互聯網應用在工業互聯網平臺層面對工業數據進行分析和應用,實現研發設計、原料采購、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倉儲物流、售后服務等企業生產經營關鍵環節中至少2個環節的數據打通。為企業生產、管理等過程提供分析決策。平臺已連接一定設備數量,并采集設備數據,達到相當應用規模。
(五)其他要素效益指標。企業在縮短產品研發周期、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運維成本、降低產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六)以上要素具體要求在智能車間認定通知中進一步明確。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具體申報和認定流程如下:
(一)申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印發認定通知,提出具體申報要求。企業對照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報原則,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征求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參照《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就申報單位是否存在不適宜申報或資金支持的情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三)評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申報單位進行評選;
(四)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根據評選結果擬定智能車間名單,并進行社會公示7天;
(五)認定。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公布評認定名單。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八條 被認定的智能車間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相關試點項目和扶持引導資金。
第九條 被認定為智能車間的企業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市、鎮街(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不斷推廣經驗,擴大示范作用。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稱號:
(一)所在企業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相關規定或其它違法行為。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發生重大環保、安全、質量事故。
(四)有其他影響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智能車間申報材料要求等,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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