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9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推動工業互聯網加快發展的通知》(工信廳信管〔2020〕8號)、《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有關精神,進一步做強做大海珠區(以下簡稱“本區”)產業互聯網供給體系,推動產業數字化,優化產業鏈生態和要素,推動產業互聯網融通應用,培育產業新動能和增長極,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注冊、依法納稅以及依法納統,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產業互聯網企業、制造企業、研發中心、批發零售企業、電商等企業或相關行業機構。
第三條 【豐富產業互聯網平臺體系】 鼓勵自主可控、安全穩定、信用良好、創新活躍、資源豐富的工業互聯網平臺、產業互聯網交易服務平臺、智能制造平臺落戶或新建,其中:
(一)對列入國家試點示范項目的工業互聯網平臺,采取事后資助方式,按不超過平臺建設投入總額的30%予以平臺建設企業資助,其中,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面向汽車、智能交通、紡織服裝、鋼鐵、定制家居、生物醫藥、美妝護膚等行業特色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對在本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納統、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的產業互聯網交易服務平臺、智能制造平臺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鼓勵平臺取得相關發明專利。
第四條 【支持產業互聯網企業提速發展】支持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互聯網企業發展,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不低于本區規模以上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行業增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 【打造產業互聯網聚集園區】 支持產業互聯網企業打造產業互聯網特色產業園,根據自身優勢提供產業平臺和投融資服務,牽頭引入行業特色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智能制造平臺、產業互聯網交易服務平臺、工業互聯網服務商、制造業企業、批發零售企業等。對在政策有效期內累計引入規模以上企業不少于15家(其中,在本區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納統且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的平臺企業分別不少于6家、3家,在本區工業納統且產值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制造業企業不少于3家),予以牽頭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上述獎勵可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實施,當年達到年均引進數量和要求的,予以相應比例獎勵。上述產業互聯網特色產業園列入國家工業互聯網示范產業園的,額外予以牽頭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對配套建設產業互聯網人才服務平臺的牽頭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累計開展不少于15場人才培訓且每場培訓對象中的區內企業不少于15家的,額外予以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六條 【加速企業上云賦能】支持云服務商為區內規模以上新一代信息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提供云服務,按照不高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合同累計實際執行金額的30%且年度累計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給予用云企業補貼。
第七條 【鼓勵產業標準制定】對牽頭制定國際、國家標準(規范)的企業,在標準(規范)公告并執行后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信息安全技術和產品研發】支持攻擊防護、漏洞挖掘、入侵發現、安全審計、安全可信工業用芯片、自主可控工業控制服務器、工業操作系統等工業信息安全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應用推廣。對企業入選廣東省工業互聯網產業生態供給資源池工業互聯網安全商、產品取得發明專利并通過工信部電子直屬權威機構等安全評估且投入市場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產品和技術推廣費用。
第九條 【推動產業鏈延鏈互動】鼓勵電商企業與落戶本區的“互聯網工廠”及產業鏈上下游供應商企業開展合作,強化產業鏈聯動,對合作合同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按照不超過合同實際執行金額的5‰予以電商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強化行業論壇的產業引領】鼓勵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行業協會或學會學術機構、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行業特色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等機構或企業舉辦、聯合舉辦、承辦產業互聯網論壇、會議或國家級賽事。其中,對經本區認定,在我區舉辦、會期1天以上且與會人數200人以上的,按場地方收取的場租及服務費100%給予活動經營方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 【營造良好生態和配套】
(一)強化產業用地指導。對符合琶洲試驗區產業用地條件的產業互聯網相關項目,予以支持、推薦。對區內優質工業企業增資擴產產生的用地用房需求,協調區內資源給予充分保障。
(二)獎勵產業貢獻人才。鼓勵企業將在我區獲得的獎勵資金總額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業重點人才補助。可按企業需要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獎勵資金具體分配方案由企業自主確定。重點人才推薦實行企業承諾制,由企業推薦擬受獎勵的重點人才和獎勵方案,并對其資格條件負責。對獲得本區總部企業認定的產業互聯網企業,按照區總部企業政策辦法統籌協調其管理人員和人才子女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三)爭取各級政策和資源。全力支持產業互聯網相關聚集園區、載體建設,爭取國家、省、市高端資源和政策在區域疊加,創建產業高質量發展平臺;強化產業扶持政策宣介、指導,積極向國家、省、市推薦產業互聯網產業特色園區、平臺、企業、技術解決方案和產品。
第十二條 【加大財政資金扶持】每年根據財政撥付資金總額進行獎勵,其中,第四條獎勵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第六條獎勵總金額不超過700萬。同一企業年度獲取本辦法的獎勵總金額不超過600萬元且每年取得本區各項扶持政策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對區發展綜合效益總額的70%,其中,獲取獎勵的依據中包含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十條的,可不受上述區發展綜合效益限制。對帶動性強、地方發展綜合效益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同意,可按相關辦法另行給予扶持。
第十三條 申請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需無不良信用記錄,并簽訂相關經營承諾書。如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十四條 已簽訂本區用地協議、“一企一策”協議等享受相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等要素資源的企業按協議約定執行,不再疊加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多項措施的,按照實際獎勵金額較高的措施執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申報本辦法第三條的,不可同時申報第四條獎勵。申報第五條“產業互聯網特色產業園”獎勵的,相關引進計劃需提前書面告知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其中,“當年達到年均引進數量,予以相應比例獎勵”是指對累計引入規模以上企業不少于5家,其中,在本區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納統、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平臺企業不少于3家;在工業納統、產值超過2000萬元以上制造業企業不少于1家,予以相應比例獎勵;如提前完成累計引入企業總數量和要求的,剩余年度予以相應部分獎勵。本辦法中所稱“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規模以上”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準。“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產業互聯網企業”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納統,以產業業務能力為基礎、以互聯網平臺為載體、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術作為效率提升和生產關系再組織的數字經濟企業。包括提供信創、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AI、網絡安全等基礎層技術服務企業;賦能多個行業的通用型、專注特定行業的專業型平臺公司;為制造業、建筑業、醫療、金融、交通、能源等具體行業提供Saas產品和服務的軟件企業。
“產業互聯網平臺”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納統,為制造業、醫療等實體企業提供技術研發、集合采購、個性定制、產品直銷、鏈供金融、數據融資、市場分析、智能產線等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實現企業與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實現同一產業生產鏈、供應鏈、銷售鏈和管理鏈的集聚生態。
“自主可控”是指依靠企業自身研發設計,全面掌握產品核心技術,實現信息系統從硬件到軟件的自主研發、生產、升級、維護的全程可控,即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各類軟件國產化,自己開發、自己制造,不受制于人。
“工業互聯網平臺”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納統,面向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需求,構建基于海量數據采集、匯聚、分析的服務體系,支撐制造資源泛在連接、彈性供給、高效配置的工業云平臺。其本質是通過構建精準、實時、高效的數據采集體系,建設包括存儲、集成、訪問、分析、管理功能的賦能平臺,實現工業技術、經驗、知識的模型化、軟件化、復用化,以工業APP的形式為制造企業提供各類創新應用,最終形成資源富集、多方參與、合作共贏、協同演進的制造業生態。
“智能制造”是指智能制造是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與先進制造技術深度融合,貫穿于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制造活動的各個環節,具有自感知、自學習、自決策、自執行、自適應等功能的新型生產方式。
“互聯網工廠”是指在工業納統,生產活動不在或不全在本區,利用工業互聯網及新一代信息技術,調動產業鏈上下游資源,將部分或全部生產活動交由供應商或合作企業完成并實現工業產值的一種生產方式。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12月27日發布的《廣州市海珠區發展和改革局等13個部門關于印發海珠創新島“1+6+1”產業政策體系文件(修訂版)的通知》(海發改規〔2019〕3號)中關于新一代信息技術企業相關獎勵政策不再實施。本辦法屆滿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因不可抗力、上級政府或部門行為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出臺導致本辦法無法執行時,相關扶持停止。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本辦法相應條款不再執行。本辦法由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